【上訴候判】涉攜鐳射筆罪成判囚 地政職員申上訴12月初判決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11/15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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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雷启添案發時為地政總署丈量員,早前否認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至12月6日作判決。(資料圖片)

33歲地政總署丈量員涉於2019年10月中,在牛頭角道遊樂場攜有1枝鐳射筆,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監3個月,准保釋候上訴,上訴聆訊今(15日)於高等法院進行。上訴一方質疑原審裁判官未能證明被告攜有鐳射筆具傷人意圖,律政司一方則指控方毋須證明上訴人曾使用該鐳射筆,裁判官已有足夠基礎作出推論。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至12月6日作判決,上訴人續准保釋候判。

上訴人雷启添(33歲),案發時為地政總署丈量員,早前否認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兒童遊樂場一帶,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監3個月,准保釋候上訴。

上訴聆訊今於高等法院進行,上訴一方指原審裁判官沒有足夠基礎裁定上訴人攜有鐳射具傷人意圖,上訴人可以單純攜有該鐳射筆,而沒有想過任何意圖,裁判官則未有作出有關推論。上訴方指,即使裁判官拒絕有關證供,亦不等於有足夠基礎作出「唔係一就係二」的裁決。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裁判官已有足夠基礎作出推論,控方亦毋須證明上訴人曾使用該鐳射筆,或證明示威者於案發當天曾使用過。律政司一方指當時發生堵路情況後3分鐘,上訴人已被截停,而上訴人當時接近示威地點,他亦承認知悉當天下午有示威活動,仍選擇到場,其背包亦藏有手袖及口罩,雖然他聲稱當天只是逛街,但裁判官不接納說法。律政司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攜有該鐳射筆供他人使用或具傷害他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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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