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打女嬰】受託照顧女嬰虐打致70處傷痕 男女認虐兒判囚5年4個月
發布時間: 2021/11/17 12:10
最後更新: 2021/11/17 19:12
育有3名女兒的同居男女,受託照顧友人22個月大女嬰,其間因女嬰頑皮或「瀨尿」等理由多次掌摑其臉部,又曾以藤條打身體多處,並以狗鏈綁女嬰獨留在家,女嬰最終昏迷送院搶救不治,死因為頭部受傷,女嬰身體被發現新舊傷勢達70處。涉案男女早前承認虐兒罪,今(17日)於高等法院被判囚5年4個月。法官指女嬰的命運掌握在兩被告手中,沒有能力反抗或求助,最終失去性命。法官又表示女嬰原家庭另一成員被送往寄養家庭,女嬰情況應備受關注,為何女嬰的安排未有被介入,要求當局檢視及跟進,避免事件再發生。
兩名被告為家庭主婦柯靜雯(36歲)及地盤工蕭國偉(32歲),兩人承認1項對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控罪指兩人於2019年1月至6月20日期間,在洪水橋田廈路新生村1單位內,作為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對年約1歲的女嬰,故意虐待或忽略她,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她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
法官判刑時指,女被告求情時指曾與前夫及另一男友誕下兩名女兒,另1名兒子夭折,離婚後與男被告同居,共誕下3名女兒,曾小產3次,幼女於本案還押期間出生,由於兩名女兒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女被告照顧感到困難。現時4名女兒已被分別被送往寄養家庭及兒童院。
女被告其後認識女嬰生母後協助照顧兩兄妹,及後因無力照顧小兄長,生母將兒子送往寄養家庭,女嬰續由女被告照顧,生母並沒有提供任何財政協助。女被告指女嬰有很多行為問題,包括咬女被告女兒及偏食,以及走路有困難。
代表律師求情指女被告恐怕女嬰會被送往寄養家庭,基於同情而照顧女嬰,當時不懂得求助,亦意識不到自己沒有足夠能力照顧這麼多孩子。女被告承認曾因女嬰嬲怒而以滕條打女嬰,亦因要照顧小朋友才用鐵鏈綑綁女嬰獨留在家,否則無法外出,要求法官考慮到當時女被告當時處境及承受的壓力。
至於男被告求情則指因女嬰踢其女兒,故曾掌摑及用滕條打女嬰,因失控及壓力大才犯案,現已深感懊悔。
法官指女嬰生母並非負責任的照顧者,又沒有向女被告提供任何財政資助,並鮮有探訪。法官指女嬰是在兩名被告照顧下失去性命,死因為頭部受創。法官指控方沒有證據向兩名被告作更嚴重指控,沒有資料讓法庭評估做法是否屬寬大處理,法官只會針對虐兒罪作出判刑。
法官指虐兒罪最高可判囚10年,立法原意是保護年幼稚兒童,須判以阻嚇刑罰。法官指女嬰於1歲半開始由於兩名被告照顧,死亡時不足2歲,其成長及命運掌握在兩被告手中,女嬰沒有能力反抗或求助。
法官指女嬰持續被暴力對待及忽略,驗屍報告指,女嬰身體受廣泛創傷,包括頭部廣泛瘀傷,有關傷勢相信於女嬰死亡前一晚,即與兩被告相處的一夜出現,法官接納有關意見。法官指不管兩被告警誡下之說法,認為即使只有1名被告施行暴力,另一人不應視而不見,並應採取恰當步驟阻止。
法官引述報告指女嬰除身體受創傷外,亦有營養不良及飢餓情況,出現胸腺病變影響免疫力,整體健康情況差劣。法官指女嬰19個月大時發展正常,由兩名被告照顧後情況急速轉壞,被告對於女嬰差劣狀況視而不見,不論冷暖天氣女嬰只獲安排睡在薄墊上,被獨留在家遭無尊嚴的對待。
法官指女嬰受廣泛傷害,反映兩被告持續對其忽略程度嚴重。女嬰去世前一夜與兩被告在粥店用膳情況,閉路電視片段未能顯示女嬰有明顯傷勢,對女被告似乎有利。法官指本案屬嚴重虐待及忽略個案,女嬰嚴重受創傷及忽略達6個月,相信死前一夜受傷害最嚴重。
法官指女被告為主要照顧者,兩被告亦承認曾施用暴力,兩人與女嬰同住應察覺到女嬰情況,不論誰對女嬰作出暴力行為,另一人亦沒有採取恰當步驟加以阻止,因此刑責相同。法官考慮到被告認罪,以8年為判刑起點,認罪減刑至5年4個月。
法官最後表示女嬰原家庭的另一成員被送往寄養家庭,女嬰情況應備受關注,為何會作出如此安排亦未有被介入,要求當局檢視及跟進,避免事件再發生。
案情指22個月大嬰受託由兩被告照顧,案發期間兩人承認曾以掌摑金嬰臉部、以藤條打身體,並以狗鏈綁女嬰獨留在家。及至2019年6月19日晚上,被告一家與女嬰到粥店用膳後,當晚女嬰在家昏迷不醒,翌日凌晨3時送抵醫院時已沒有心跳,經搶救後至凌晨4時不治,死因為頭部受傷。
女嬰被發現頭、頸、上下肢共有34處新近傷勢,舊有傷疤則有36處。法醫指女嬰頭部疑曾受創傷,與被碰撞或被硬物撞擊吻合。兩被告警誡下承認曾虐打女嬰,女被告指女嬰曾從嬰兒車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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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