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房貸】訛稱置業供家人住獲批600萬貸款 前警司龍少泉2項欺詐罪成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11/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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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少泉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前警司龍少泉涉嫌隱瞞將一個購入的單位出租,訛稱該單位供家人自住,詐騙政府及銀行批出購屋貸款及按揭貸款共約600萬元,今日(17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獲准保釋,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判刑。

被告龍少泉(55歲),被裁定2項欺詐罪名成立。廉署早前接獲庫務署轉介的貪污投訴,案情指,被告於1986年加入警務處,至2019年5月晉升至警司職級,符合資格按購屋貸款計劃向政府申請貸款以購置物業。

如該計劃的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距離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可獲豁免須居住於有關物業的規定,惟以該計劃貸款購買的物業只可由申請人及/或其家人居住,不得出租或分租。

被告於2016年9月28日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購入愉景灣一個連租約的物業。翌日,被告根據該計劃向庫務署申請貸款,並向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申請按揭貸款,按揭貸款額為樓價的6成。他作出有關申請時距離退休不足10年。

被告分別向庫務署及滙豐訛稱將於2016年11月30日獲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而其父母將居於該物業,但廉署調查顯示,被告於2016年11月27日與物業當時的租客續租,而他沒有按照該計劃及滙豐的要求呈報有關租約。

政府及滙豐根據被告申請時提供的資料,於2016年11月30日分別向他發放購屋貸款約210萬元及按揭貸款390萬元;倘若庫務署知悉該物業不會交吉或會出租,則不會批准被告的申請。

當時自用住宅物業及投資住宅物業的按揭貸款上限,分別設定於樓價的6成及5成。如滙豐知悉該物業並非自用,則不會向被告批出按揭貸款390萬元,即相當於該物業樓價6成。被告於2016年12月至2020年8月期間,將該物業出租,並獲取租金收入共約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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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蘇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