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物業】龍鼓灘貨倉被搜出改裝快艇 業主劉業強家族入稟要求租客交回物業
發布時間: 2021/11/18 15:07
警方早前聯同各部門加強打擊非法走私及非法入境行動,並於屯門龍鼓灘稔灣徑1貨倉用地,搗破1個藏有懷疑走私用快艇及配備。貨倉用地業主、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家族及公司,日前入稟高等法院,指業主違反租約條款,於貨倉藏有危險品及用作非法用途,要求交回物業及禁制租客繼續佔用有關用地。
原告大華發企業有限公司、劉天生祖司理劉業強、劉母劉吳妹珠、以及劉的兩名胞妹劉麗華、劉麗芬及永同益置業有限公司;答辯人龍子投資有限公司。
入稟狀指,原告分別持有屯門龍鼓灘稔灣徑多個地段(下稱6個物業),並於2021年1月,分別與答辯人就該6個物業,簽訂為期2年的租賃協議。
原告指協議條款訂明,物業只能用作貨倉用途,並不能儲存任何危險物品,所有法律責任均由租客負責。租約條款亦訂明租客不能將物業用作任何非法用途,若違反有關條款,業主可取消有關租約。
入稟狀指,警方於2021年10月24日,於佔地10萬呎貨倉進行打擊非法走私及非法入境行動,其間搜獲10艘快艇,其中7艘經改裝,其餘3艘正在改裝中,另有57個舷外引擎。當中最大艘快艇長15米、闊8米、高2.5米,並配置6個舷外引擎,最高時速等同陸上行車90公里時速。警方相信有關快艇及舷外引擎是用作走私貨物及販運人蛇來往香港及內地。
入稟狀續指,答辯人儲存有關快艇及舷外引擎危險物品已違反租賃協議,而根據《進出口條例》,有關快艇及舷外引擎亦屬違禁品。原告指答辯人使用有關快艇及舷外引擎以高速運送貨物或乘客,以逃避執法機關偵測,因此對乘客及海上使用者構成危害。
原告指於10月29日通知答辯人就其違反租約條款,要求14天內交回物業,惟答辯人拒絕交回。原告要求法庭頒令答辯人交回所涉物業,以及負責每月逾4萬至28萬租金損失,並禁制答辯人繼續佔有有關物業,以及用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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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