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宣誓】羅致光指社工註冊局成員屬公職人員 或需作出依法宣誓要求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11/21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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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資料圖片)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今日(21日)發布網誌,指勞福局於上月11日就有關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建議諮詢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其建議是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條例》附表2以彰顯這些罪行的嚴重性,以及更有效確保被裁定犯了這些罪行的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除非獲所有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成員議決讓其註冊。委員會普遍支持有關修訂,勞福局會在新一屆立法會成立後,在適當時候提出修訂。

他強調有關修訂只是第一步,亦由於是附屬法例修訂較為簡單,但《條例》仍有其他可能需要修訂部分,最明顯的便是涉及《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公職人員的要求。

他說,不少人對《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有誤解,以為《條例》訂立的目的是保障社工的權益,視註冊局與「工會」無異,但其實《條例》是透過立法,由社會授權給予一個依法成立的註冊局,進行社工資歷認可和監管,以保障社會及受助者的權益。

他強調,註冊局行使的是一種來自法例的「公權」,故行使這項「公權」的註冊局成員,在理念上屬於公職人員,故《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公職人員的要求,亦應適用於註冊局成員。政府正就法定機構中公職人員宣誓的工作進行研究,包括可能需要修訂法例,確立有關註冊局成員需要作出依法宣誓的要求。

羅致光又指,勞工處職工會登記局一直嚴肅跟進違反職工會條例的工會,可視乎結果取消工會登記,包括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個案。但他指現行《職工會條例》對於履行港區國安法責任,仍有提升的空間。因此,勞福局與勞工處亦正就條例所需調整,進行立法修訂的研究及準備工作,稍後會諮詢持份者。

他重申政策局有責任確保根據法例授權而成立的法定機構,依法履行其法定功能,並會在有需要時提出進一步修訂法例的建議,而落實《香港國安法》的工作,已是政策局與相關部門的恆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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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詩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