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判囚】涉銅鑼灣參與非法集結  21歲大專生認罪判監6個月

社會 18:17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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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生承認於去年在銅鑼灣非法集結,今於區域法院被判監6個月。資料圖片

21歲大專生涉參與2019年2月9日銅鑼灣示威被捕,他被捕時手持伸縮棍,並被搜出鎅刀及剪刀,被控1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及1項非法集結罪。被告今(30日)於區域法院承認1項非法集結罪,判監6個月。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被告當日衣着及裝備反映他有預謀參與非法集結,而被捕時更手持1米長伸縮棒,必然是用於與警方對峙。

被告施朗頴(21歲,學生),被控1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及1項非法集結罪。控罪指,施於2019年9月29日,分別在銅鑼灣黃泥涌道及禮頓道,與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攜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被告今於庭上承認1項非法集結罪,另1項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由法庭存檔。

代表律師求情時指,本案非法集結歷時30分鐘,未有證據顯示被告作領導角色、參與暴動及投擲汽油彈。事件中亦沒有人受傷,被告坦白認罪,節省4天審訊時間。

代表律師續指,被告早前離開更生中心後已吸取教訓,亦繼續於餐廳工作。被告親撰的求情信中更提及,他希望重拾因事件而停止的學業,在完成學士學位後,再尋求工作,以照顧自己及父母。

法官判刑時指,在閉路片段中顯示,當日有大量人參與銅鑼灣禮頓道一帶集結,根據被告當日的衣着及裝備,反映他有預謀參與非法集結。被告被捕時更手持長約1米伸縮棒,必然是用作與警方的對峙,隨後更被搜出鎅刀及剪刀。

法官以9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扣減2個月刑期。在考慮到被告已完成早前案件的羈留,隨後亦努力工作,若被告服刑後5個月再服刑,必然對其造成打擊。但是次罪行嚴重,公平起見,酌情扣減1個月刑期,判監6個月。

承認案情指,2019年9月29日有數以百計的示威者聚集於銅鑼灣一帶堵路,警方遂進行驅散。大部分示威者均身穿黑色或深色衣服,戴著頭盔等裝備。期間有示威者曾向警方進攻,並投擲汽油彈,警方曾要求示威者離開及施放催淚彈。

及至約晚上7時半,當警方防線推進至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時,被告仍在示威群眾之中聚集,被告與警方防線相距大約5米。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衣服、戴著護目鏡及防毒面罩等裝備,右手手持1支伸長達1米的伸縮棍。

警員12306上前追截被告,在紀利華木球會外把被告制服在地上,期間被告手持的伸縮棍被折斷,並跌在其身旁。經搜查後發現,被告的小腿位置壓著1把長約15厘米的鎅刀、其黑色外套衫袋有1把長約12厘米剪刀及褲袋有1個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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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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