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貓罪成】涉店舖外偷貓兼要求貓主銷案 無業婦盜竊等兩罪成候判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12/02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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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婦涉於深水埗店舖偷貓後要求事主銷案,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盜竊等罪成立候判。資料圖片

49歲婦人疑於深水埗一間店舖內偷走1隻日本短尾貓,被捕後再要求事主銷案,被起訴1項盜竊及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告早前否認2項控罪,經審訊後被告今(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2項罪名成立。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指,被告指涉案貓兒是自己的失貓的說法匪夷所思,因2隻貓兒的顏色及尾巴均不同。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心理及背景報告。

被告李月霞(49歲,無業),被控1項盜竊罪及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指,她於2021年1月16日,在深水埗汝州街140A號地下外,偷竊屬於事主Khanam Meher Nizer的1隻淺啡色日本短尾貓,兩日後於同地游說事主不再追究上述偷竊案。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證供不合邏輯,講述案件關鍵時候時表現迴避。被告曾提及曾在事主店舖門外徘徊及曾進入店舖,到訪目的是道歉和解,但被告指已忘記和解內容。被告自稱文化水平低,不懂得說話,自己當時或多口說錯說話。

裁判官續指,被告表示當時在遇見涉案貓兒對自己笑,故誤以為它是自己數年前的失貓。裁判官認為說法匪夷所思,因涉案貓兒屬短尾貓,惟失貓屬長尾,而且2隻貓兒雖同屬啡色,但深淺度不同,故此裁判官相信被告當時已知貓兒是有人飼養,並強行將它帶走,遂裁定偷盜罪成立。

裁判官又指,綜合庭上證供及店舖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曾於店舖內稱,「果個警察要告我啊,同我去差館銷案」。裁判官指有關行為傾向妨礙司法公正,加上被告被捕時,警方曾對她稱不可接觸事主,故被告屬明知故犯,遂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立。

代表律師求情時指,雖然被告在緩刑期間犯案,但犯案時緩刑期快將結束。被告出身於基層家庭,缺乏法律知識,所涉貓兒於翌日亦已尋回,亦未有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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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