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廉署:未獲授權自資為候選人製作宣傳品屬違法 

政治

發布時間: 2021/12/14 00:01

最後更新: 2021/12/14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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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廉潔選舉事務統籌趙汝達。(陳葆琳攝)

立法會選舉將於本周日舉行,廉政公署提醒公眾,若市民未獲授權,而自資為候選人製作宣傳品,將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最高刑罰可被判監3年及罰款20萬元。

截至12月9日,廉政公署共收到17宗有關今立法會選舉的投訴,其中11宗涉及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在選舉中賄賂選民或其他人等。

廉署廉潔選舉事務統籌趙汝達接受本報專訪時指,只有候選人本人以及獲得候選人事先書面授權成為選舉開支代理人的人可以招致選舉開支。而選舉開支並非以形式計算,須視乎使用開支的目的。若有關開支促使某些候選人當選,或阻礙某些候選人當選,則符合選舉開支的定義。

針對網民網上分享或轉載候選人選舉廣告的情況,政府前年修訂有關條例,若普通網民讚好及留言網上發布選舉廣告,而選舉開支只是涉及電費或上網費用其中一項,有關選舉開支而導致的刑事責任,可獲得豁免。然而,若轉發或發布已修改的選舉廣告,亦須根據法例事先取得候選人的書面通知。

趙汝達亦提醒,任何人若為了促使或阻礙某些候選人當選,而發布關於該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包括一個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行為的陳述,亦屬非法行為。

另外,若選舉廣告是收納了某些人或組織的姓名、名稱、標誌或圖像,而刊登的形式意味着或相當可能導致選民相信候選人已經獲得了某些選民或組織的支持,他則必需要在選舉廣告發布前,事先取得有關人士或組織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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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葆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