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教導所】涉警署外投擲燃燒彈 兩男生判入教導所
發布時間: 2021/12/22 13:27
最後更新: 2021/12/22 13:27
兩名中學生涉於2020年4月向大埔警署投擲燃燒物,兩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縱火罪成,連同兩人早前承認的襲警罪,今(22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法官判刑時指,兩人有預謀犯案,在動盪氛圍下針對警署犯案屬加刑因素,但認為兩人當時愚昧地受社會普遍不良氛圍煽惑,已深切反省。
涉案兩名被告曾華錕(19歲)及羅聶峰(20歲)早前與17歲郭姓男生一同受審,惟郭姓男生最終脫罪。法官今判刑時指,兩名被告干犯嚴重控罪,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早有預謀,而在動盪氛圍下針對警署犯案屬加刑因素,幸好警員傷勢輕微。
法官又指,兩人於案發時受社會普遍不良風氣影響,愚昧地受到煽惑,現時深切反省,因此認為以教導所代替判囚較為適合,雖然教導所的刑期一般會較最高刑期3年為低,但隨後尚有3年的監管期,可達致既懲且教的效果。法官因此就兩項控罪,判以兩名被告進入教導所。
案情指,2020年4月1日凌晨2時許,曾、羅與另1名縱火者投擲5項燃燒物,令大埔警署的外牆和大閘造成一些燒黑。及後曾、羅隨即被捕,另1名縱火者則逃去。而郭於事發約8分鐘後被捕,其衣着和縱火者有部分相似。警員後來在郭的手機內發現載有「你走唔走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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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