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重審】英文審訊陪審團要求聽中文傳譯 涉販毒的士司機上訴終院獲發還重審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12/23 13:20

最後更新: 2021/12/2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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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審訊陪審團要求聽中文傳譯,涉販毒的士司機上訴終院獲發還重審。(資料圖片)

的士司機被控販毒及製毒,於2016年在高院經審訊後被判監26年,他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一方質疑案件以英文審訊,惟有陪審員要求提供中文傳譯,導致有陪審員聆聽中文傳譯或英文原文,認為安排導致審訊不公。終院今(23日)裁定上訴得直,認為傳譯沒有被記錄,無法確定內容有否存在誤譯,安排不符合司法公開原則,案件發還重審。

上訴人陳漢榮,被控2項販毒及1項製毒罪,案件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成,判監26年。

上訴一方就定罪提出上訴,指案件以英文進行,惟有陪審員於法官及控辯雙方進行總結及結案陳詞時,要求提供中文傳譯,結果各陪審員透過耳機獲提供即時中文傳譯,因此部份陪審員聆聽英文原文或中文傳譯,中文傳譯內容亦沒有被記錄,上訴一方質疑安排致審訊不公。

上訴庭最終駁回上上訴,認爲該安排雖不尋常,但並沒有導致上訴人的審訊不公,認為上訴人無法指出原審法官於法律上指引有任何錯誤,並考慮到傳譯質素高,認為有關安排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譯風險。

終院則認為有關安排違反了司法公開原則,終院指陪審員無法通過即時傳譯同時聆聽原文和譯本,故無法即時發現任何傳譯上的錯誤,加上傳譯內容沒有記錄,無法確定內容是否存在任何誤譯,故認為有關安排違反了公開原則,令上訴人被剝奪了公正的審訊。

終院又指,當出現涉及陪審員是否對法律程序中採用的語言具備足夠的知識的顧慮或警號時,原審法官若不信納某陪審員明白有關法律程序,應根據《陪審團條例》行使酌情權解除其職責。終院認為於某些案件中,或可解除1或2名陪審員的職責,在仍足以作出合法裁決的情況下繼續審訊。終院最終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頒令案件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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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