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成候判】涉時代廣場向警員扔下鋼柱 35歲女編輯罪成候判
發布時間: 2021/12/23 13:36
最後更新: 2021/12/23 13:36
35歲女編輯涉於時代廣場3樓將1支拉帶鋼柱扔向下方的警員,被控刑事毁壞及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等共4罪。被告早前否認控罪,案件經審訊後,今(23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刑事損壞罪不成立,其餘3罪罪名成立,押後至2022年1月13日,先索取背景報告後始判刑,被告還押侯判。法官裁決時指,被告將鋼柱扔下,自然大機會導致他人嚴重受傷,罔顧他人安全。
被告楊迎曦(35歲,廣告編輯),被控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自建築物掉下物體、盜竊和刑事損壞共4罪。
法官裁決時指,由於閉路電視角度受限,有關片段未能顯示犯案過程,否則犯事者自然無所遁形。法官又指,辯方稱被告當時或是阻止其他人將鋼柱扔下的說法,是沒有基礎的解釋。
法官又引述辯方所指,被告作為女子,難以在1秒內令鋼柱傾斜掉下。惟影片段顯示鋼柱未必是傾斜掉下,在電光火石一刻的過程中,亦難以判斷鋼柱是否傾斜掉下,同時被告亦非嬌小無力的女子。
法告續指,被告能輕易舉起鋼柱,又在舉起鋼柱前刻意停下,並在左手戴上白色手套,目的是不留下指紋。在片段中亦可看在鋼柱被扔下的一刻,帶白色手套的被告仍然在圍欄旁。由於當日被告與身旁的人士距離有1至2個身位,故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將鋼柱扔下。
法官續指,被告將重6,800克的鋼柱掉下,自然大機會導致他人嚴重受傷,罔顧他人安全。法官又指,鋼柱掉下時,下層亦有不同人士,當中有狀似記者的年青人因而蹲在地上,以雙手保護頭部。
法官續指,被告曾在關鍵時刻於3樓探察情況,而非在扔下前一刻出現,目的顯然是要扔下鋼柱,意圖傷害在場執法的警方。法官遂裁定被告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高空擲物罪成立。
法官又指,被告於關鍵時候在未獲允准下挪用屬於店舖的鋼柱,並扔至下層。由於鋼柱被扔至下層必然會有毁壞,而事後鋼柱底部亦因而凹陷。可見被告並未能將鋼柱完整歸還予店舖,在法理上屬盜去鋼柱,遂裁定被告盜竊罪成立。
法官續指,控方提及被告扔下鋼柱後,令廣場的平面圖指示牌毁壞。惟被告當時是等待警方走到電梯頂層再扔下鋼柱針對警方,故肯定被告目的並非毁壞指示牌。法官遂裁定被告刑事損壞罪不成立。
辯方在庭上透露被告無意作求情,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3日判刑,其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押侯判。
案情指,2020年7月1日,有示威者在時代廣場附近集結,警方在晚上7時許於商場地下,拘捕一批懷疑參與非法集結人士。隨後兩名警員向上推進,在到達電梯頂部時,1支鋼柱突然從高墜下,落在他們身旁,擊中1個平面圖指示牌,令指示牌玻璃爆裂及金屬外框凹陷。兩名警員沒有受傷,但被逼暫停推進。
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與丈夫當晚約7時18分,從勿地臣街入口進入時代廣場。約7時24分開始,她在店舖門外徘徊及取走鋼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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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