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法庭】涉違禁令發佈涉煽動暴力訊息 健身教練判緩刑付訟費18萬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1/18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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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宋浩德。(林育慧攝)

高等法院於2019年10月就禁止發佈煽動暴力文章而頒下禁制令,35歲健身教練涉於禁制令生效後,因不憤有警員於西灣河向示威者開槍,及警方準備進入中大,而先後於Facebook發佈兩個涉煽動暴力的訊息,健身教練涉違反禁制令,案件今(18日)於高院提訊,健身教練承認藐視法庭罪,被判囚21天,緩刑1年,並需支付18萬元訟費。

涉案被告宋浩德涉於2019年11月11日晚上,在其Facebook上發佈1個公開訊息,內容指「殺咗呢條x家鏟」,並附有當日於西灣河開槍的警員之照片。被告另涉於翌日,即11月12日晚上,再於Facebook上發佈公開訊息,內容為「希望今晚會見到有黑警死 一定要見到有黑警死」。

被告於同年11月14日被警方拘捕,他於錄影會面中承認曾發佈上述兩個訊息,並解釋因不憤警員於西灣河開槍一事,以及警方進入中大一事,一怒之下發佈上述訊息,而他並沒有為意有關禁制令的存在。被告獲釋後,曾於11月21日於Facebook發佈致歉訊息,並隨後將涉案兩個訊息刪除。

被告曾於2020年2月獲警方無條件釋放,直至2021年10月,律政司決定就事件控告被告藐視法庭。律政司一方今於庭上解釋,案件延誤多時,因事件同時涉及刑事及民事起訴,律政司需時研究控罪。法官於判詞中表明並不接納有關說法,並指律政司應及時採取法律行動,拖延近兩年的做法使法庭難以執行命令。

律政司一方又於庭上要求法庭就事件判處即時監禁,因涉案訊息反映被告有意圖對相中警員作出身體傷害,而即使該警員沒有受到實際傷害,當他知道自己成為網上某一群人的目標時,亦會受到心理傷害。法庭應向社會發出訊息,指文明社會不會接納上述行為。

被告一方求情指,被告於發佈涉案訊息時,對相關禁制令並不知情,當他知道後,已即時發文致歉,並將有關訊息刪除,被告對事件有真誠悔意,他本人亦非政治人物,他對其他網路使用者的影響力有限等。

法官於判刑時指出,他不相信被告對有關禁制令並不知情,亦認為即使被告知悉有關禁制令,他仍會繼續發佈涉案訊息,而出於憤怒而犯案亦非有效的求情理由。

但法官亦相信被告犯案並非出於本性,亦相信他已得到深刻的教訓及有真誠悔意,加上案件延誤多時對被告及家人構成壓力,決定判以被告入獄21天,緩刑1年。法官又下令被告需支付18萬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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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