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女子訛稱婚姻狀況為離婚申請公屋 被判監4星期緩刑一年
發布時間: 2022/01/18 15:50
最後更新: 2022/01/18 16:42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18日)表示,一名公屋申請人作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一名公屋申請人在2019年向房屋署遞交的一份申報表裏,申報她的婚姻狀況爲離婚。其後經調查揭發,她事實上已於2013年再婚。根據現行政策,她的公屋申請必須與其配偶一同提出。她承認刻意隱瞞她的婚姻狀況,希望藉此加快獲配公屋。
該名申請人因就申請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較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及閱讀過感化報告後,昨日(1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4星期(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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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穎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