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成判囚】涉披露受調查人資料 林卓廷罪成判囚4個月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1/26 12:37

最後更新: 2022/01/26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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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資料圖片)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於3個記者會上,披露涉元朗7.21事件中,被廉署調查的警方指揮官資料。林卓廷早前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今(2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裁判官指被告召開記者會前得知受查人正被廉署調查,而他在記者會中所言會令受查人得知被調查,明顯影響廉署調查。裁判官指案件涉及罪行嚴重,林在廉署多次提醒後,仍在記者會上披露相關訊息,判監共4個月。

被告林卓廷(43歲)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之身份,即游乃強,涉違反條例的第30條。

裁判官裁決時指,本案主要爭議點為《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原意。辯方曾指,條例並不包括普通法內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被告在記者會上只提及有關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未有提及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第2部罪行,只是被告被捕後,事件方被公眾得知。

裁判官續指,法庭同意控方所指,上述條例目的是防止走漏風聲,而破壞廉署調查。而被告召開記者會前得知游乃強正就第2部罪行被廉署調查,而他在記者會中所言會令游乃強得知自己被調查。這明顯影響廉署調查,令被調查人有所警惕。

裁判官續指,法庭不會考慮7.21是否重大事件,同時亦不接納被告因公眾利益而披露游乃強被廉署調查,因這不但不能防止影響公眾利益,相反會令游乃強得知自己被廉署調查,這反而影響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裁判官遂裁定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被告親自求情時指,本案源於7.21事件,元朗於他心中有特別位置。他在7.21當日深知元朗情況凶險,但作為民意代表,即使手無寸鐵都決意在元朗保護市民。

被告續指,他再次加入民主黨無疑是再次選擇一條令家人擔驚受怕的窄路,他能服務香港是其畢生的光榮。雖然至今因多宗案件被還押近1年,但被告表示仍「無悔7.21、無悔審判,靜待上天嘅審判」。

裁判官判刑時指,案件涉及罪行嚴重,相關條例的目的是保障調查保密性。被告在廉署多次提醒後,仍在記者會上披露相關訊息。裁判官遂就各項控罪共判被告入獄4個月,並准許被告以現金4,000元保釋候上訴,惟被告需就另案繼續還押。

控方案情指,廉署於2019年7月23日就是否有警員在721事件中涉失當行為展開調查,由於被告在事件中受傷,故被邀請以證人身份進行會面。廉署職員於會面結束後,曾提醒被告不可披露調查,惟他卻在3個記者會上,透露游乃強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被廉署調查,質疑游乃強是元朗事件的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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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