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成候判】方仲賢涉藏鐳射筆脫罪 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還押候判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2/09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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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資料圖片)

前浸會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涉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支鐳射筆後,被警方截查時逃跑,並於驗傷期間前重設手機。方早前否認3項控罪,案件經審訊後,法官今(9日)於區域法院裁定拒捕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則罪脫。法官裁決時指,被告被截查時必然得知警員的身份,但為了混淆視線,利用市民對警方的負面感覺保護自己,將案件押後至3月3日判刑等候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候判。

被告方仲賢(22歲,學生)早前否認1項拒捕罪、1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及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無合法辯解而攜有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同日在桂林街135號地下外,抗拒警署警長52338;以及同日在偵緝警員8702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作調查前,把該手提電話重新設置。

法官裁決時指,不接納被告觀星的解釋,因被告既非觀星會會員,被告家中亦無相關書籍,再者涉案鐳射筆並不適合觀星,從而推斷鐳射筆是準備用於示威中。然而被告未有提及打算以鐳射筆傷害別人,法庭難以定奪被告如何處理涉案鐳射筆,遂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法官裁定當日涉案警員的截查有足夠基礎,亦有即時表露身份,惟被告被截查時逃跑,被制服後又掙扎。而被告購買鐳射筆前未有購買電池,基於他明顯知道他會在示威中使用鐳射筆,預計自己或會被捕。

法官續指,被告被截查時必然得知警員的身份,但為了混淆視線,利用市民對警方的負面感覺保護自己,他反覆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反映被告深思熟慮,預見會被警員拘捕,裁定拒捕罪名成立。

法官又指,被告曾接受過高等教育,必然理解通訊記錄的重要性,亦會理解警方會透過相關記錄進行調查,故被告驗傷時重設涉案手機必然是想刪除資料,阻礙警方調查。法官遂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並將案件押後至3月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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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