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糾紛】江若琳被前經理人公司指控違約 法官裁定寰宇江若琳部份勝訴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2/18 18:49

分享:

分享:

藝人江若琳與前經理人公司之合約糾紛,各獲判部份勝訴。資料圖片

藝人江若琳於2014年遭前經理人公司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入稟指控其違約及要求索償,案件早前於高等法院審訊完畢。法官今(18)頒下判詞裁定寰宇及江若琳各有部份勝訴,至於有關賠償金額則須再作第二部份聆訊,預計聆訊需時35天。 基於雙方各有勝訴,故不就訟費作出命令。


原告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答辯人為江若琳(原名江玲)及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官於判詞中指,本案爭議包括藝人所涉宣傳及製作費用由誰負責,案中所涉的200420052008年合約是否有效及執行,當中是否涉及不合理條款,而原告有否違約,以及是否可行使2008年合約中的優先續約權等事項。

 

法官指江成為原告藝人時有不愉快經歷,而江認為受到不公平對待。法官強調只針對方就合約之爭議作判決,若合約涉及不合情理,法庭會作出干預。

 

法官指根據2004年合約,江指須負責宣傳及製作費做法並不合理,條款訂明「藝人必須自行負責其一切個人開支」﹐宣傳及製作費應由原告負責。法官認為「一切個人開支」範圍廣大,包括服裝費、受訓及學習費用宣傳及製作費屬於江的「一切個人開支」,並用於建立藝人形象,亦屬個人擁有,而非原告擁有。

 

法官又指原告作為經理人公司必須支出營運費用,或會向藝人提供墊支費用,原告的風險或不能取回任何墊支,若藝人的事業失敗,正是相關費用和支出的代價,但不等同須承擔宣傳及製作費,因此法官認為根據合約,宣傳及製作費應屬於為一切個人開支範圍,故應由江負責。

 

法官續指,江於簽訂2004年合約時仍末成年,認為合約沒有約束力,並指之後由2005年合約取替,兩份合約均於不正當影響下簽訂。法官則指合約是於江的父母同意下簽訂,其後被2008年合約取替,兩份合約條款相同,沒有證據顯示江受到不正當影響下簽訂。

 

法官續指於2004年合約簽訂前,江及其父母有時間閱讀合約,不能因對方要求尋求獨立法律意見而說成不合情理,從法律而言,於簽訂合約前,原告並沒有規定須向江提供獨立法律意見,而對方要求翌日交回合約亦不等同不合情理,況且江亦沒有要求更多時間考慮,最終江亦簽訂2004年協議,及後由2005年協議取替,江已有很多時間考慮合約條款,江選擇簽訂2005年協議,及至2008年亦有數年時間作考慮。法官又指3份合約均以中文書寫,即使不諳法律人士亦能夠明白當中意思。

 

至於有關合約條款訂明抽取佣金百分比,法官指雖然原告沒有承諾支付宣傳及製作費,但同意替江尋求工作機會及洽談工作,協助江建立娛樂事業,佣金之百分比由雙方洽談後達成。

 

法官同意寰宇國際主席林小明於庭上作供時之說法,原告須花長時間及資源,將寂寂無名的普通人變成天皇巨星,原告須替藝人物色機會,安排宣傳活動等提高其知名度,屬長時間的投資,故法官不認為向原告支付佣金屬不合理。

 

至於條款中要求江不能於合約期間懷孕,法官認為每個女性均有權生育小孩,不能因合約而被奪去權利,合約長達10年,即禁止江不能於10年間生育小孩。原告爭議有關條款是女藝人於合約中的正常條款,因會嚴重影響其事業。

 

法官不同意說法,指沒有證供證明禁止懷孕是女藝人合約中的正常條款,亦不接納懷孕會影響事業,亦沒有證供支持說法,有關說法亦歧視懷孕藝人,故裁定有關條款屬不合情理,並有可能是不合法,歧視懷孕女性或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不過法官強調有關不合理條款亦不足以推翻整份合約無效,剔除以上條款並不影響合約的有效性。

 

至於另一條款訂明若原告接納江提出解約,江亦不能於解約後7年向其他公司提供服務,法官認為有關禁制實屬過長,故裁定條款不合理,但強調不影響合約有效性。

 

法官指無異2014年3月後雙方關係惡劣,江拒接電話及與原告失聯,並拒絕接拍電影。江指於2014年2月出席一個生日會時,遭當時的經理人擲玻璃杯,法官指當中涉及江的工作事宜,法官裁定有關暴力行應由原告負責,亦因此暴動行為,導致原告違反合約中的隱含條款。

 

法官裁定基於暴力事年,江對原告已失去信心,亦沒有合理理由須履行合約,因此有關續約優先權,原告亦不能執行,法官裁定無,並裁定江可就音樂作品取回收入,合約條款只限於2004年5月至2014年期間,之後雙方已沒有任何合約,而江須於合約下負責宣傳及製作費,並可閱讀有關收入文件。

 

基於雙方均獲判部份勝訴,就收入及賠償等金額方面須擇日再作評估聆訊,預計須時35天。

 

一文看清強制檢測方法及途徑:https://bit.ly/3stkd4p

HKET APP健康台更多都市疾病影片:https://bit.ly/3cNFwr7

hket App已全面升級,TOPick為大家推出一系列親子、健康、娛樂、港聞及休閒生活資訊及Video。立即下載:https://bit.ly/34FTtW9

 

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