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減刑】進入餐廳旁觀搗亂行為遊蕩罪成 經理囚9月上訴獲減刑至半年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3/25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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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就遊蕩定罪提出上訴被駁回,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半年。資料圖片

2019年聖誕節翌日,有戴口罩人士進入商場食肆搗亂,把鹽及糖灑在桌上,並把餐具掉在地上。現年37歲的巿場推廣經理於餐廳內逗留不足2分鐘,早前被裁定遊蕩罪成,被判監9個月,准保釋候上訴。高院法官今(25日)頒下判詞駁回定罪上訴申請,考慮到案件性質及情節,認為刑期具下調空間,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減刑至6個月。

 

被告楊浩然(現年37歲),被裁定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監9個月,准保釋候上訴。

 

法官於判詞指,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1餐廳內遊蕩,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結伴在該處出現,導致餐廳東主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控方指案發時,約有50名戴口罩人士在餐廳外聚集呼叫,有人進入店內坐下,並將鹽及糖灑在桌上,亦有人把餐具掉在地上。女東主感到驚慌及害怕食客及員工受傷害,亦有點了餐未付款的客人因此離開,令她蒙受損失。

 

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與這批人士有共同目的,即在餐廳內搗亂。這批人士逗留2分鐘後到餐廳外,上訴人亦在餐廳內逗留了不足2分鐘,及至警員到場,上訴人脫下口罩離開,最終於商場內被捕。

 

上訴一方指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遊蕩,沒有證據指上訴人與作出搗亂行為人士具共同目的。法官認為就控罪元素而言,控方只須證明被控人故意遊蕩,而該行為令人有理由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法官指裁判官裁定相關行動導致東主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是合理有據及有充分證據支持。

 

法官指出,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毋須進入餐廳,上訴人置身於這班戴口罩人士中,整體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逗留了1分42秒,是支持及鼓勵他人搗亂。法官認為裁判官的結論合情合理,上訴人具這個意圖,是與其他人有默契及共同目的,構成共同犯罪計劃,故駁回定罪上訴。

 

刑期方面,就裁判官曾指出,上訴人否認控罪而浪費了法庭時間。法官認為的確令人產生裁判官是否考慮不善的疑慮,若因法庭進行審訊而成為加刑因素,是有違被控人的權利及無罪推定。

 

綜觀本案,法官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不足反映案件嚴重性,案發時社會事件正烈,本案涉及多人行事,除了顧及實際上發生了的事情及嚴重程度,亦應顧及後果;考慮到案件性質及情節,上訴人的背景及裁判官處理上有令人顧慮之處,認為刑期有下調空間,遂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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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