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殺女兒】嚴重抑鬱婦誤殺16歲女兒囚4年 官指某程度屬有計劃行事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5/17 17:18

最後更新: 2022/05/1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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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抑鬱婦誤殺16歲女兒囚4年。(資料圖片)

患嚴重抑鬱的54歲無業婦,於2019年10月中,稱因擔心16歲女兒感情事,於飲料落藥給女兒飲用後,再割其手腕及扼其頸致死。無業婦早前獲控方接納以精神失常減免刑責基礎承認誤殺罪,今(17日)於高院被判監4年。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知道自己的作為,殺人行為某程度上屬有計劃,判刑須考慮到其責任及對公眾造成之危險。

被告郭蓮彩(54歲),原被控1項謀殺罪,控罪指她於2019年10月10日,謀殺女子徐樂頤。被告否認控罪,控方接納其因精神失常減免刑責基礎承認誤殺罪。

代表律師引述最新感化官報告指出,感化官指被告提及將事件歸咎於特首林鄭月娥,代表律師指感化官誤解說法,被告意指是當時香港的情況混亂,她仍願就事件負責任。代表律師強調被告病情嚴重,有類同案例以6年為起點,最終減刑至4年,望法官參考有關案例。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求情指已被還押2年半,現時毋須接受治療,對公眾亦不構成危險,要求判處即時獲釋刑期。

法官強調判刑須考慮到被告的責任及對公眾構成之危險,被告是死者的唯一照顧者,殺人事件亦非一時衝動。被告將安眠藥及抗抑鬱藥混入飲料給患有感冒的死者喝下,之後用刀割其手腕及勒其頸致死,被告警誡下承認知道藥物的副作用。

法官同意被告患有嚴重抑鬱,但被告知道自己的作為,她將藥物混入飲料令患感冒的死者飲用,殺人行為某程度上屬有計劃,最終令死者因窒息致命。

法官引用案例指,父母無權決定子女的生死,量刑須表達公眾對此行為之厭惡,以及須判以阻嚇性刑罰。至於被告對公眾之危險性,報告顯示被告的兒子對此仍不感安心,考慮到所有因素後,以6年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減刑至4年。

案發日早上,鄰居發現被告危坐單位窗邊,警員接報到場後,在單位內發現死者,床上有1柄染血生果刀。救護員發現死者已沒有脈搏,右手腕有4厘米刀傷。被告手腕亦受傷,送院期間提及「我殺咗我個女,我想同佢一齊死,我好亂」等說話。被告於錄影會面時向警方表示,死者患感冒,她遂將50粒安眠藥及抗抑鬱藥混入酒中,向死者稱是醫生處方的。

驗屍報告顯示,死者直接死因是被扼頸致死。醫療報告顯示,被告自2004年被診斷患嚴重抑鬱,有多次自殺紀錄,有需要時須服食抗抑鬱藥及安眠藥。案發時被告擔心女兒的感情問題,加上被告受當時社會事件影響,導致失眠及頭痛。精神科專家認為被告於案發時患嚴重抑鬱及有精神病病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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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