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關災難】法律學者解構「天線得得B」跌爛事件 陸偉雄:被誤導作出賠償可索回
發布時間: 2022/05/24 11:30
最後更新: 2022/05/24 12:30
旺角朗豪坊玩具店KKplus男童挨跌1.8米高「天線得得B」公仔一事,隨着事發一刻CCTV片段曝光後,引發網絡熱議,網傳男童母親發文指「員工第一句就話我個仔踢個公仔」,她與丈夫即時賠償逾3萬元了事,但後來CCTV片段證實男童非踢跌公仔,只是挨到公仔,究竟家長是否有責任賠償?
對此陸偉雄大律師接受TOPick記者訪問時指,雙方均有責任:
個人認為店員指幼童是踢倒公仔屬於蓄意破壞,但CCTV畫面出來後,是小朋友不覺意挨到公仔,屬於不小心,而家長在於不知情情況下,被誤導作出賠償,如果家長要追討番賠償,可向小額錢債處追討。而店方亦都需要去保護及鞏固展品,也要證明展品的價值。
陸偉雄大律師又表示,10歲以下小童一概不需要付刑事責任,如涉事小童就就算蓄意破壞都好,因為他們沒有告人或成為被告的能力,未到民事索償的法定年齡,店方只能控告家長疏忽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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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士黃虹銘:共分責任原則
而事件亦引發很多法律學者發文,當中屯門區區議員及法律博士黃虹銘就以「法律小常識—天線得得B奇案」發文指事件衍生一個很重要的法律問題:假設商店的立場為父母未有加以看管小童,商店因而循「家長疏忽看管小童」方向向小童的父母進行民事索償,那小童的父母需要賠償嗎?
「共分責任(contributory negligence)」原則:
根據網上片段,當時商店非常繁忙,人流眾多, 行走空間非常有限。同時,商店明顯沒有妥當地展出「天線得得B」,例如加設圍欄。
因此,在責任方面,即使退一萬步假設父母有疏忽看管責任,但商店亦需要分擔非常大部份的責任。商店能夠獲得的賠償亦會因其「共分責任」需要扣減。在Ho Wing Cheung v Liu Siu Fung (CACV 96/1979)一案中,香港法庭在審理一宗交通意外導致乘客受傷的民事索償案件時,便曾清楚解釋「共分責任」的原則:** 即使傷者是因司機失誤而遭受傷害,但是,假如傷者亦同時因沒有佩戴安全帶而導致受傷或傷勢加劇,則需要負上部份(15-25%)的疏忽責任,其獲判賠償亦會按比例扣減。
而從片段所見,似乎商店需要負上超過75%責任。其能夠獲得的賠償亦會因此按比例扣減70%。
陳柏豪律師:轉承責任
而陳柏豪律師事務所在其Facebook專頁「CPH Legal意外索償刑事律師」發文指出「兒童疏忽,父母是否需要負上民事責任?」他指法庭在Chan Wai Nga v Tam Chi Wai案裁定,父母不對子女行為有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 ,即使子女行為疏忽而對他人造成損失,父母不一定要負責任,除非父母在管束子女本身有疏忽。父母是否疏忽?法律原則是父母在考慮到子女本身「搗蛋」(meddle) 的傾向,未有對子女的活動可預見產生的危險,採取合理程度的監管及控制,就屬於疏忽了。
在這個網絡熱話而言,網絡流傳的影片顯示,兒童只是背部輕輕觸碰擺設,擺設隨即失平衡倒下。如果確是這樣的話,兒童本身未必疏忽,亦沒有在「搗蛋」,可能只是店家未有妥善固定擺設。這樣的話,兒童及父母都沒有民事責任,無需賠償。
另外,六壬法科玄術師傅司徒法基也在KK Plus的聲明下方留言「湊熱鬧」,直言公司可以有更好的處理手法,但現時已演變成公關災難:
其實呢, 咁大間公司就咪咁小家, 無錯打爛嘢要賠, 係要負責, 家長無睇實都係有責任, 但有啲嘢唔好攞到盡, 唔好話有個「電視框」就皇恩浩蕩, 無錯你係賺咗小小錢, 但可能你一分鐘股票都跌咗啦, 做生意公關好緊要, 學黃子華講無公關食得C架嘞。而家你咁出張咁通告, 就真係關公災難,申請核爆嘞,其實你一開始用象徵式賠償再問候番個小朋友有無事, 大家處理好件事, 唔係起晒「槓」咁處理, 已經贏晒口啤話你咁大公司相當大方, 贏晒人心! 反而令人想幫襯啦. 一念天堂一念地獄呀!
他又指「好彩無傷到個細路」留言獲逾3000個網友讚好。
而網絡紅人大J在網上發文指,覺得責任係8比2,8成責任在於店方,2成責任在於父母,因為展品屬於易爛又「名貴」,不應隨便放在路中心,而父母也不應該給小朋友太自由奔放,小朋友打爛嘢理應要賠錢,但建議賠償來貨價,大家打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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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