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暴動】身處暴動現場被捕 女生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罪成候判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5/31 14:46

最後更新: 2022/05/31 14:46

分享:

分享:

身處暴動現場被捕,女生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罪成候判。(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中理大發生暴動期間,4男1女涉於油麻地一帶參與暴動,其後被捕。其中1名女生被控暴動等罪,案件早前於區域法院審結,法官今(31日)裁定被告暴動等罪不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成,還押至6月18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被告郭凱盈(19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參與暴動、管有多用途鉗及打火機燃料,意圖作非法用途或摧毁或損壞財產,以及使用防毒面罩罩面。

法官於裁決理由書指出,2019年11月17日,示威者佔領理工大學,並遭警方圍堵,九龍多處地方均發生動亂。

及至翌日凌晨,警方於佐敦道將示威者驅趕至彌敦道,示威者後退至彌敦道吉野家餐廳附近與警方對峙,有人投擲磚頭和燃燒彈,警員向前推進,大部份示威者向旺角方向離開。警方追入橫街拘捕4人,並在小巷逮捕被告。

法官指被告當時面戴防毒面罩,以及管有示威者通常佩置的裝備,包括頭盔、護目鏡和手套等,並管有1把多用途鉗和1罐打火機燃料。被告於警署內表示,她的右腳遭橡膠子彈打傷,但未有說明受傷時間及地點。
 
法官裁定被告早前曾身處某個暴亂地方,故遭警員的橡膠子彈打傷右腳。被告被捕時戴著防毒面罩,惟當晚九龍多處地方均有暴動,沒證據顯示被告從暴動現場經橫街走進小巷,故不能肯定被告曾參與小巷外面的彌敦道暴動,控方亦不能證明被告身處小巷是為外面彌敦道的暴動者提供支援或把風,故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
 
被告被捕時面戴防毒面罩,法官指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辨她的身份,但她當時不屬身處非法集結,故裁定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
 
法官續指,即使證據未能證明被告曾參與發生在小巷外的彌敦道近吉野家餐廳的暴動,但她管有的多用途鉗和打火機燃料,肯定是打算在任何暴動或非法集結中使用。法官指有關物品可作破壞用途或縱火摧毁或損壞財產,故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6月18日,屆時聽取求情及判刑,被告還押候判。

政府派發電子消費券 一文看清最新商場商戶優惠:https://bit.ly/3xdMkJc

HKET APP健康台更多都市疾病影片:https://bit.ly/3cNFwr7

hket App已全面升級,TOPick為大家推出一系列親子、健康、娛樂、港聞及休閒生活資訊及Video。立即下載:https://bit.ly/34FTtW9

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