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判囚】涉欺詐買家1500萬兩欺詐罪成 地產代理判囚6年半官斥有計劃行事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8/31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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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蟻樂祺。(資料圖片)

31歲地產代理涉於2014年促成兩宗物業買賣時,將物業轉售予名下公司再出售,以及從中「報大數」欺詐買家多付約1,500萬元。涉案地產代理早前於區域法院否認兩項欺詐罪,今(31日)被裁定全數罪成。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未有履行代理責任,並有計劃作出欺詐,令事主損失逾千萬訂金,遂將被告判監6年半。

被告蟻樂祺(33歲)被控2項欺詐罪,案發時為持牌地產代理,持有愉欣投資有限公司及喜利創投有限公司。

法官裁決時指,被告指涉案買家要求他向買家妻子隱瞞買賣涉及摸貨,故此他在電話錄音中的對話或令人起疑。法官指,何氏夫婦已有多次買賣摸貨經驗,看不到為何需要被告作隱暪,被告作供不合情理。

法官另裁定何氏夫婦為誠實可靠證人,又指被告曾安排他人作旗下兩間公司的董事,惟被告遭質問後,該董事不願簽署相關文件。被告又再安排其母親簽署文件,可見被告不誠實地向何氏夫婦隱瞞買賣事業,遂裁定被告兩項欺詐罪成。

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因本案被何氏夫婦提出民事訴訟,隨後再被呈請破產。被告於2015年底被捕,本案涉及的延誤令被告旗下公司不能經營,希望法官輕判。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於案中是何氏夫婦的代理,但未有履行責任,並有計劃作出欺詐。何氏夫婦首罪的實際損失逾500萬,若非他們取消交易,有機會損失逾900萬元。

法官指,連同另1項控罪的損失,何氏夫婦於本案共因賠償訂金損失逾千萬元。法官考慮到本案有一定延誤、量刑整體性後,遂就兩項欺詐罪將被告判監6年半。

首罪指被告於2014年10月12日至11月21日期間,向買家夫婦虛假地表示,天水圍嘉湖山莊一舖位的賣方以3,200萬元出售,於愉欣與賣方訂立臨時買賣協議時,沒有向該夫婦披露他擁有愉欣的實益權益,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買家以2,856萬元向愉欣購買該物業。

另罪指被告於2014年12月19日至23日期間,沒有向買家披露賣方將以約2,600萬元出售青山道工廠大廈兩個單位,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買家以3,142.8萬元向賣方購買該物業,多付逾5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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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