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案】涉組織「光城者」及鼓吹以武裝起義 倉務員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9/09 16:49

最後更新: 2022/09/09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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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組織「光城者」及鼓吹以武裝起義,倉務員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資料圖片)

經織「光城者」7名成員涉於2021年間,擺放街站及發布訊息,宣揚顛覆國家政權理念,早前6人已認罪,餘下21歲男倉務員今(9日)於區域法院承認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等罪。案情指,涉案倉務員為組織「光城者」的創立人及發言人,組織成員曾串謀以街站、記者會及網上社交媒體,鼓吹以武裝起義推翻中國及香港政府。警方搜查組織的倉庫後檢獲氣槍及伸縮棍等武器。

首案7名被告依次為17歲阮姓學生、蔡永傑(21歲,倉務員)、16歲女生、17歲梁姓學生、陳右津(26歲,售貨員)、17歲姓蔣姓學生及郭文希(19歲,學生),同被控1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蔡今承認控罪,另外6人早前已認罪。

蔡、阮另涉1宗爆竊案,同被控1項入屋犯法罪。阮另被控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蔡另被控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蔡今承認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其餘2罪存檔法庭。

案發於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蔡創立「光城者」,阮和蔡均為組織發言人,而尹是組織文書,各被告均為成員,一同串謀以街站、記者會及網上社交媒體,鼓吹以武裝起義推翻中國及香港政府。光城者自2021年1月31日至4月15日,於沙田及旺角等地擺放逾10次街站,派發寫有「光復我城是我們的任務」等字句傳單,宣揚顛覆國家政權理念,各被告亦多次因違反限聚令遭票控。

光城者組織曾經營2個Instagram帳戶及1個facebook專頁,呼籲抗爭應自己創造機會,及列出顛覆政府藍圖,包括向「手足」提供經濟援助,確保抗爭提供所需的人力資源,又指組織的宗旨是為使公眾接受武力升級,為武裝起義作好準備。各被於同年5月5日起先後被捕,阮及蔡住所分別被警方搜出氣槍和彈藥等。

郭在警誡錄影會面作出招認,表示蔡曾於網上籌得5萬元,支付限聚令罰款及倉庫租金。警方在搜查上述倉庫後檢獲傳單、旗幟、5支氣槍、1支伸縮棍及1支30厘米長鐵棒等物品。

蔡另涉爆竊罪之案情指,各被告於2021年5月4日晚上11時許,於將軍澳一中學踩線,有警員目擊各人從該中學後門大閘入內,各人被截停及以爆竊罪被捕。警方於蔡的住所內搜出3枝手槍氣槍、1枝輕機槍氣槍及其他示威裝備等。

辯方就顛覆罪提出法律爭議,認為串謀罪罰則受《刑事罪行條例》所限,國安法最低刑期不適用於本案。控方則指,串謀罪涉及未完成罪行,就煽惑他人犯罪而言,一般法律亦列明可判處最高刑罰,控方認為立法的原意不可高於原有相關控罪。控方又引述串謀罪的立法歷史,指其背後理念是串謀罪應與有關原則罪行的罰則相同。控方又指,本案涉及國安法,國安法的原意是防範制止在香港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辯方則指,不能單純以立法機關的講解和演說,詮釋日後的成文法。辯方又指,就有關認罪後能否扣減刑期的爭議,需先了解認罪後獲三分之一扣減,是香港刑事法庭確立的原則。其背後的精神是司法資源及司法公義執行的重大考慮,提供誘因讓犯罪者及早認罪。

辯方續指,早前有被告認罪後被判監3年8個月,但國安法條文列明「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為5年,終被判監5年。有關上訴將於10月13日作上訴許可聆訊,若法庭等待上訴結果才作判決,或會對被告不公。法官押後至9月16日再作求情,除蔣周政儒外,其餘被告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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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