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林定國指陪審團審訊非被告必然法律權利 不設陪審團無損權益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9/17 17:24

最後更新: 2022/09/17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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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回應國安法不設陪審團做法引起的爭議。(資料圖片)

繼民主派「35+」立法會初選案之後,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亦不設陪審團審訊,安排再引起爭議。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17日)主動為安排解畫,指他作為律政司司長有權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或案件具涉外因素等,指示相關訴訟不設陪審團,做法不削被告人任何合法權益,陪審團審訊安排亦非被告必然法律權利。

林定國在網誌中並無指明回應引起爭議的案件內容,但提到最近他根據國安法發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的決定,引起社會討論。

林定國指出,《香港國安法》第46條規定,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有關條文訂明在此情況下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林定國解釋,上述為法例賦予律政司司長的權力;法庭已在多宗案件中確認,陪審團審訊安排並非被告在法律上的必然權利,強調是律政司司長行使此權力並不會削弱被告人任何合法權益;他又指,不設陪審團的做法非香港獨有,部分推行普通法的西方國家亦有類似制度,訂明若涉及嚴重刑事罪行,或陪審團會受到不正當干預的情況下,審訊可不設陪審團,以確保司法公正不受影響。

他續說,為國案法案件組成審判庭的3名法官必須是現任法官,除要符合具備《基本法》中對法官的司法和專業才能等嚴格要求外,亦須恪守司法誓言,無懼、無私,不容任何政治或個人因素影響司法程序及決定,而由這些法官組成的審判庭所作的判決內容必定公開,向大眾解釋理據。

他重申香港是法治社會,司法公正能否彰顯,最重要是有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不受任何干涉,讓被告人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得到公平審訊。他又提到,法庭近年有大量案件需要處理,他明白公眾關注審訊進度,在不影響公平審訊的前提下,律政司會繼續與法庭、辯方共同協力,盡可能加快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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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馮琪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