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入凶宅】質疑地產代理未披露凶宅資料 買家入禀要求地產代理賠償逾363萬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9/29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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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角富麗園。資料圖片

夫婦於2020年透過地產代理,以1,480萬購入北角富麗園單位連車位,其間曾詢問單位是否凶宅或有否不尋常事件,地產代理表示沒有,買家最終完成交易。惟於交易後,買家得知單位曾發生自殺案後,向地產代理監管會投訴,並要求地產代理賠償但不果,遂入禀高院指地產代未能提供準確資料,要求就單位買價與巿價差額等賠償逾363萬元。

原告鄧聰;答辯人Okay Property Agency Limited。

入禀狀指,原告與妻子於2020年3月計劃置業,經網站接觸答辯人,並由答辯人安排物業顧問胡文傑(譯音)介紹物業。

同年8月13日,胡透過whatsapp訊息介紹北角雲景道富麗園一單位,原告夫婦表示有興趣,原告問及單位有否發生自殺事件,胡表示沒有,原告夫婦分別問及曾否發生跳樓事件,胡表示沒有聽聞發生過自殺事件,並提及大坑慧景園於2001及2009年曾有兩宗,同時傳送附件。原告妻子指正是該宗女子跳樓事件,胡回應須向北角半山區代理查詢知否所涉座數,其後回覆並非涉及原告有興趣之單位。

翌日原告與妻子前往單位視察時,再問及單位有否不尋常事件,胡回覆沒有。原告與賣家同日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以1,480萬購入單位連車位,根據條款答辯人可獲14.8萬佣金,雙方其後完成交易。

入禀狀續指,原告於同年11月初,從另一地產代理得知涉案單位於2013年發生1宗自殺案,而賣家早於2012年已持有物業,故應知悉有關事件。原告遂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胡最終被譴責及罰款,原告透過律師去信要求答辯人賠償不果。

入禀狀指,答辯人未能就單位提供準確資料,於原告查詢時亦未有作合理查詢,亦未有就原告之特定查詢而向賣家求證等,基於其違反責任,導致原告損失,要求答辯人就買價與巿價之差額等賠償逾36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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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