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購療程】涉迫客購買13萬元療程 美容中心經理罪成判囚2個月
發布時間: 2022/10/05 17:52
38歲前美容中心女銷售經理涉多次游說女顧客購買約13萬元的美容療程,並訛稱會退款,但最終不了了之,更辭去美容院工作。該銷售經理早前否認1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今(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判刑指案情嚴重,判囚2個月。
被告胡育慈(38歲,前美容中心銷售經理),被控於2020年11月21日至23日,銷售予韓詠琦130,844元的美容療程,透過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在相當程度上損害或相當可能在相當程度上損害一般消費者就有關產品在選擇及購買方面的自由,並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韓詠琦作出交易決定。
裁判官裁決時引述辯方案情指,被告自辯時稱多年接受精神科治療,有服食精神科藥物。被告面對公司設定的銷售目標,令她感到不適,經常聽到聲音。被告供稱案發時服食了較平常劑量多的藥物,令自己感覺舒服一點,以應付工作,但不知道案發時發生了甚麼事。
裁判官認為,被告稱服用更多藥物可令聲音「冇咁應聲」,故藥物不會對被告產生壞影響。被告傳召的精神科醫生亦指,行醫以來未曾見過病人因服用藥物而忘記自己做過甚麼。
根據事主錄下在購買療程時的錄音,顯示被告對答如流,精神科醫生亦認為被告沒有異樣,明顯知道其所作所為,拒接納被告辯稱不知道當時發生甚麼事。
至於控方案情,裁判官認為事主展示了收據和入帳紀錄,一直未有收到退款,接納事主為誠實證人,已道出事實。如非被告作出威嚇性的營業行為,事主便不會購買相關療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在本案的得益約1萬元佣金,最大得益的是其公司,望法庭若頒下賠償令,合理賠償金額應是被告收取的佣金。
裁判官判刑指案情嚴重,判囚2個月。就控方申請賠償令,裁判官指事主損失約13萬,裁判法院可頒下的上限為10萬元,故著事主循民事訴訟向被告索償,不下達賠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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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