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陳日君等6人涉未為基金註冊 6人被裁定罪成罰款共22,500元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11/25 13:04

最後更新: 2022/11/25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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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何秀蘭、陳日君、吳靄儀、何韻詩及許寶強(左起)各被判罰款4,000元。(陳曉欣攝)

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及歌手何韻詩等5名「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涉未有為基金註冊為社團,6人各否認1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傳票控罪,今(2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指各被告為基金幹事,基金觸及公眾,宗旨帶有政治目的,不屬獲豁免註冊的慈善信託,遂裁定罪成,被判罰2,500元至4,000元。

6名被告依次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前嶺大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及施城威,各被票控1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控罪指各人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的本地社團幹事而沒有在限期內為基金註冊。

秘書長施城威則被判判罰款2,500元。(陳曉欣攝)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決時指,《社團條例》的目的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條例規管的組織是指具有宗旨和目標的團體,並按照宗旨持續運作,會觸及公眾或與政治團體有聯繫。在判斷1個組織是否社團時,前提是成員之間是否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再以其餘標示作整體考慮。

裁判官續指,第2至5被告早於2019年6月15日已組織起來,成立基金前身的「反送中受傷被捕者人道支援基金」,4人欲藉自己的公信力和專業能力向公眾籌款,以實現支援因抗爭而受傷和被捕的人士的目的。在信託契約中,列明了4人同意的宗旨、目標和互相須遵守的條款,因此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4人持有共同理念,並相互同意以基金模式實踐理念。

裁判官續指,陳後來應邀加入組織及簽署契約,代表他認同基金的理念和目標。作為基金秘書的施有權討論基金決策,並按各信託人認同的財務守則行事,令決策得以順暢執行,6人之間明顯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亦是組織不可或缺的成員。

裁判官又指,基金透過網站和Facebook專頁向公眾闡述宗旨,公眾出於信任和認同基金的宗旨而捐款,令基金在2年多的時間內籌募了以億元計款項,明顯觸及公眾。

裁判官指,為著慈善目的而成立的公眾性質信託可獲豁免註冊,惟基金的成立目的並非純粹為慈善,並積極向公眾募集資金以實現政治目的,裁定基金受條例規管的本地社團,各被告沒有在限期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判刑前提到,吳似乎被視為基金的代表,責任較其他被告大,而除陳及施後來加入外,4名信託人均為始創成員,量刑時或分開考慮,陳聞言指「我哋5個都一樣!」。

5名信託人的法律代表指不會求情,並回應吳發言次數較多是因為她對相關情況較熟悉,但非領導角色,5名信託人的法律地位相等,基金與坊間的信託規模相若,不算龐大。

裁判官判刑指,基金有6名幹事及設辦公地點,亦聘請職員營運。基金直至解散一刻仍未有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違例時間不短。裁判官接納各信託人的職能相同,5名信託人各罰款4,000元,秘書施城威則罰款2,500元。

吳於散庭表示,本案是首宗有關社團沒有按《社團條例》註冊的案件,判決對結社自由非常重要。本案有眾多法律議題在審訊中被討論,研究判詞後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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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