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按摩院】蔡展鵬曾光顧按摩院案 3男女經營無牌按摩院罪成罰款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12/20 15:20

最後更新: 2022/12/20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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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胡炳雄(中)步出法庭時大叫「我冇事喇」。(曾輝輝攝)

時任國安處處長蔡展鵬,疑於2021年光顧無牌按摩院Viet Spa,其間遇上警方巡查。涉事按摩院男租客和3名女按摩師否認管理賣淫場所等6項罪名,案件今(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指,相信2名放蛇警曾被推銷共5次性服務,惟亦接納蔡展鵬指4至5次光顧時均未聞技師可提供性服務,證據不足以證明場所是完全或主要用作賣淫,裁定按摩院只是偶爾作為賣淫場所,故4項管理或經營賣淫場所罪均不成立,僅2項經營無牌按摩院罪成立。2罪成女被告被判罰8,000元,男被告則判罰2萬元,餘下女被告則脫罪。

被告為李亦晴(36歲,按摩師)、越南籍元秋香(34歲,無業)、張明芳(35歲,按摩師)及胡炳雄(61歲,無業)。

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間,在灣仔莊士敦道勝意大樓一單位之「Viet Spa」,在上址分別管理、經營賣淫場所以及沒有有效牌照的按摩院。

裁判官溫紹明裁決時指,2名放蛇警員的證供清晰直接,盤問下沒有動搖,接納他們的證供,即2人在半年間共5次放蛇均被推銷性服務。裁判官亦指蔡展鵬的證供清晰直接,控方大多不挑戰其證供,接納蔡光顧了4至5次均沒有技師稱可提供性服務。

裁判官續指,2名放蛇警員曾在按摩院的1號及2號房被技師提議接受性服務,但按摩院有多間房間,不能肯定所有或大部分房間均有提供性服務。控方未能證明在關鍵時候按摩院是否只是完全或主要用作賣淫場所,亦不能證實按摩院有向所有客人提供性服務,抑或會挑選客人,裁定按摩院只是偶爾作為賣淫場所,所有被告面對的4項管理或經營賣淫場所罪均不成立。

裁判官亦提及,按摩院的Telegram頻道曾發布性服務價目表,顯然代表場所有提供並推銷性服務。惟因為發訊者沒有上庭作供,這些訊息只屬傳聞證供。

被告李亦晴(左)及被告元秋香(右)均被判罰款。 (曾耀輝攝)

至於男被告及女被告李亦晴和元秋香面對的2項經營無牌按摩院罪,裁判官指女被告曾招待喬裝警,並推薦技師予警員,某程度上有份管理按摩院,裁定2人罪成。而按摩院的電費單是以男被告名義登記及繳交,男被告曾以按摩院董事身分申請「防疫抗疫基金」,共獲批7.5萬元津貼,若男被告非業務擁有人,則不會作出申請及接受資助,亦裁定其罪成。

裁判官考慮到2名女被告只屬員工,男被告作為業務擁有人角色更重要,分別判女被告罰款8,000元,男被告判罰2萬元。

控方案情指,偵緝警員郭建燊在Telegram得悉按摩院Viet Spa疑涉色情活動,其後喬裝顧客調查。郭在場內被女被告及其他女子推銷手淫、「波推」等服務,價格介乎500至800元。另一喬裝警林晟亦指被女被告推銷相同性服務。辯方質疑,林是Viet Spa的熟客,故很清楚Spa的事情。林在行動的角色為後備警員,因為1名比林更高和年長的警員未能成功收集Viet Spa的犯罪證據,所以林便捏造放蛇,林一律否認。

現任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長蔡展鵬在辯方傳召下作供。蔡稱自2020年中起累計到訪按摩院約4至5次,每次逗留約1小時。掃黃行動當日蔡被發現與1名年輕女子同處按摩院的7號房內。

蔡指每次到訪均沒有人向他提議性服務,亦否認曾接受任何性服務,包括磨擦性器官服務。蔡亦稱是以私人身份到訪Viet Spa,與公職無關,對掃黃行動並不知情,也沒有控制權,無法確認Viet Spa有否持牌。

第3被告張明芳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曾耀輝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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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