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人身傷害案現行賠償計法不科學 法改會倡立法設按期付款令

社會 15:36 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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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案現行賠償計法不科學,法改會倡立法設按期付款令。(陳國峰攝)

法改會今日(19日)發表《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報告書,建議應立法賦予法庭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的合適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

根據現行法律,法庭會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判給整筆支付的金錢損害賠償,法庭在評估末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時,必須考慮原告人如非因受到傷害原本或可賺取的收人、原告人在受到傷害後的賺取收人能力,以及在受到傷害後所招致的任何額外開支,但這種使用由案例法所確立的乘數/被乘數計算模式來量化未來損失的傳統做法,一直被普遍批評為不精確及不科學。

法改會轄下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小組委員會建議,應立法賦予法庭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這項賦予法庭的新權力並非旨在影響非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與侵權人或相關付款方友好地達成和解的自由意願及權力。

財政司司長應作為獲賦權訂定和發布推定淨投資回報率(折扣率)的主管當局。財政司司長應就每次折扣率檢討,諮詢專家小組。折扣率應每6年定期檢討一次。

法庭判給按期付款的權力,不論法律程序的當事各方同意與否,就未來金錢損失而言,應關乎照顧費用及佳屋費用;應限於涵蓋災難性個案;及在不影響上述情況下,如經法律程序的當事各方同意,應涵蓋所有未來金錢損失項目。

因作出原來命令時已預見的醫療狀況的重大惡化或改善情況,而在末來照顧需要及需要程度上的轉變,並已在該命令中訂定與惡化或改善情況的性質相關的特定準則,以及可申請覆核的期限;及覆核應只限申請一次,但法庭可在適當情況下容許延展提出申請的
期限。

法庭應有酌情決定權,可在考慮按期付款是否穩妥,以確保付款能持續作出,並信納按期付款令能確保原告人可獲全數支付獲判給的款項後,作出按期付款令。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内,盡快立法引入按期付款令,並可在實施後繼續改良,以便持份者為按期付款令作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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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蘇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