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繼女】涉多次性侵兩年幼繼女 47歲繼父就強姦等14罪判囚22年

社會 13:07 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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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雲南漢於2年內涉多次在內地及香港分別非禮及強姦13歲繼女,於持單程證來港時被捕,早前於高等法院被裁定非禮及強姦等共8罪成。繼父另承認性侵事主當時11至12歲的胞妹,迫令替他手淫及口交,並於姊妹面前與妻子示範性交,繼父承認非禮等共6罪,今(27日)就共14項控罪被判監22年。法官斥被告利用後父身分,嚴重違反誠信性侵兩姊妹,並認為被告明顯對發育中及未發育少女有性興趣。

被告L.C.現年47歲,任職農夫,經審訊後被裁定4項非禮、2項強姦及2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䙝行為罪成,案發於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間,其中4項非禮、1項強姦及1項向16歲以下的胞姊Y作出嚴重猥䙝作為發生於雲南,另1項強姦及作出嚴重猥䙝作為則發生於香港;Y當時13至14歲

被告另承認4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䙝行為罪、1項非禮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事主X當時11至12歲,為Y之胞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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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刑時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稱自己「無乜性慾」,指X及Y對性有好奇心,對他做出不恰當行為。心理學家指因被告不承認事件,故無法評估其犯案動機,懷疑他對青春期少女有興趣,重犯機會中等。

法官引述被告求情陳詞指,案中所涉兒童色情照淫䙝程度低,不涉真正性行為,相中亦顯示X帶笑,沒有威逼成分。被告對事件感後悔,道德上沒有教導X及Y,對拆散良好家庭感到傷心。法官指案中涉及色情照顯示X全裸或半裸,並顯示她正吸啜母親乳房,並不接納當時在玩的說法。

法官指出,根據案例利用小朋友的無知及信任而作出性侵屬嚴重,須予以重判。法官斥被告作為事主後父,不但沒有保護她們,更利用後父身份,嚴重違反誠信,對X及Y作出一連串性侵行為。

法官續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對事主作出威脅,但其身分為母親的丈夫,某程度對兩事主構成壓力,對2人造成精神受創,而X最終忍不住𠝹手而被學校發現,最終揭發事件。法官並不接納被告稱兩事主對性有興趣之說法,被告多次向年幼女童性侵,明顯對發育及未發育少女有性興趣,就涉及X之6項控罪判監共5年。

至於Y被性侵一段時間,法官斥被告更變本加厲,用手捏其乳房及強迫Y替其手淫和口交,兩次強姦事件中均沒有使用避孕套,更屬加刑因素。

法官指Y被性侵後一直啞忍,直至X向警方透露事件後才和盤托出,而X得悉Y亦被性侵後感到不開心,法官相信Y受長時間性侵,精神上必受影響。

法官指被告結婚後理應有合法途徑發洩性慾,為何要性侵16歲以下兒童,若非對發育中少女有興趣,則不知原因何在。就Y所涉8項控罪,法官判其入獄共20年,就X所涉的5年刑期中,將其中2年分期執行,被告共入獄22年。

案情指,兩名事主X及Y的父母於2014年離婚,翌年母親與被告於雲南結婚。事主X於2019年11月被學校發現𠝹手,X向社工透露性侵事件而揭發本案。X指曾遭被告捉手替其手淫,母親又稱教導兩姊妹何謂「有BB」,與被告於姊妹前示範性交、手淫及口交,以及教導如何使用避孕套等。

被告於2019年11月獲批單程證來港時被捕,警方於其手機發現51張相片,包括X全裸或半裸照,以及吸啜母親乳房照。

至於事主Y被性侵事件則發生於雲南及香港,案情指Y與X及母親到雲南探訪被告,被告帶她們外出遊玩時,Y坐在由被告駕駛的電單車尾時,遭被告伸手往後座撫摸其下體,有關事情曾發生3次,Y又指被告曾於街頭從後抱她及非禮其胸部等。

Y指於晚上睡覺時遭被告弄醒,Y發現全身赤裸正遭被告性侵,Y又曾遭被告要求替他口交。及至2019年被告來港,曾於同住單位內強姦Y,另要求Y替他手淫。

至於案中母親現年42歲,早前承認非禮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等共4罪,被判監3年。母親聲稱因迷信,為令兩名女兒身體健康及聽話,替女兒拍裸體片段,並讓被告親吻女兒下體,並為教導兩女兒性教育及如何性交,著兩姊妹觀看他與丈夫性交過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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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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