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樽徵費】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5.1實施 迄今接900宗供應商申請
發布時間: 2023/04/30 16:23
最後更新: 2023/05/01 10:23
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明日(5月1日)全面實施,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第603章),玻璃樽裝飲品供應商,包括製造商和進口商,均必須先向環保署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方可在本港分發玻璃樽裝飲品,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截至4月底,環保署已接獲約900宗供應商登記申請,其中兩間登記供應商自設回收重用安排,獲准豁免徵費。
登記供應商須履行其法定責任,包括呈交申報、保留與申報有關紀錄、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及呈交周年審計報告等。登記供應商若就其飲料產品的玻璃容器設有回收和重用的安排,可向環保署申請豁免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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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言人表示,有關法例生效公告去年11月刊憲後,署方隨即展開前期工作,包括通知飲料製造商及進口商等持份者詳情,又設立查詢熱線(電話號碼:5200 0767)及在網頁發放資訊等,今年2至4月在各區舉辦了17場簡介會,逾900位公司代表參與。
另外,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由5月1日起,除豁免情況外,任何人儲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玻璃容器廢物,均須領有廢物處置牌照,任何人進口或出口玻璃容器廢物,亦須領有環保署發出的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截至4月底,環保署已發出4個相關的廢物處置牌照,包括環保署委聘的玻璃管理承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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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馮琪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