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勞工】入境處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 共拘12男女
發布時間: 2023/05/05 16:40
最後更新: 2023/05/05 17:41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5月2日至昨日(4日)一連三日在全港各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曙光行動」、「機靈行動」和連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行動中共拘捕10名懷疑非法勞工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22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零售店鋪、舞蹈教室及菜檔,共拘捕9名懷疑非法勞工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6男3女,年齡介乎26至57歲。當中2名男子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1男1女,年齡分別為33及4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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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風沙行動」中,執法人員於上水新運路拘捕1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男子旅客,年齡為25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為化妝品。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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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穎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