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駁回】樓上酒吧涉違禁令經營 兩負責人定罪駁回改判監3周及2周

社會 12:33 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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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名上訴人林鉑泓。資料圖片

位於尖沙咀1樓上酒吧於2020年4月酒吧停業令期間繼續營業,兩名負責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被判監9星期,為首宗經審訊定罪的同類案件。兩人准保釋候上訴,法官今(22日)頒下判詞,駁回定罪上訴。法官裁定刑期過重,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3星期及2星期。

兩名上訴人林鉑泓(43歲)及吳騰(51歲),分別報稱為負責人及經理,控罪指兩人於2020年4月10日,作為餐飲業務負責人,沒有遵從指示關閉金馬倫道華懋金馬倫中心3樓「Virgo」酒吧。兩人於2020年8月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9星期,准保釋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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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於判詞指出,法庭可考慮案發時處所內的範圍、擺設、間隔及售賣酒類比例等,以推論考慮涉案地點是否純粹或主要供應酒精飲品的場所。雖然上訴一方力陳涉案處所有餐飲牌照,但法官涉案處所可供應的食物與一般酒吧會供應的小食相符,加上首上訴人警誡下亦形容上址為「酒吧」,故裁判官裁定涉案處所是主要售賣酒精飲品的處所屬合情合理,法官遂駁回定罪上訴申請。

至於刑期方面,法官指本案是同類案中首宗經審訊後被定罪的案件,法官認為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基於自2020年1月起,香港因2019冠狀病毒病引起的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有關法律及規例旨在防止疫情蔓延。

法官指兩名上訴人作為酒吧負責人,明知法例不容許酒吧營業,但仍以「博一博」的僥倖心態營業,實在是不負責任和近乎自私的行為,判刑須具阻嚇性。

法官考慮到本案位處地點,當時包括職員及顧客共有32人,分佈在大廳的7張枱,涉案處所持有酒牌,而非非法售賣酒類飲品。法官亦考慮到2020年4月是新冠疫情出現持續爆發的初期,但傳播風險日益增長,考慮所有環境情況後,即使判處以儆效尤的刑期, 9星期判刑屬明顯過重。

法官指首上訴人為酒吧負責人,他稱不清楚知悉有關規例,但他並沒有向有關當局或律師查詢,反而以「半拉閘」、「做熟客」的鬼祟手法繼續營業,顯示他是知悉繼續營業是違法的,改判監3個星期。至於次上訴人是受薪的經理,她當時懷著「博一搏」的態度而干犯控罪,顯示她知悉酒吧繼續營業是違法的,改判監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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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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