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兒Q&A】若上司拒舉報「同罪論定」 追溯期設於法例生效當日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05/31 19:58

最後更新: 2023/06/0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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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強制舉報虐兒兒童條例草案即將交由立法會進行二讀及三讀。當局表示,會就「強制舉報者」提供指引,會詳細列明業界於不同情況下是否需作出舉報當局亦會以過往收集的例子,向業界解釋法例原則。政府消息人士向傳媒列舉部分例子,供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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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一個視光師負責為小朋友驗眼,未能發現兒童受虐兒,是否違反法例?

A  不會。如於工作上並非有理由掌握兒童受嚴重傷害,沒有觸及強制舉報的門檻。

Q  如受虐兒要求不向施虐者舉報,應如何處理?

A  並非不履行舉報責任的辯解理由,但如需時間安撫兒童而延後舉報是合理辯解。 

Q  如以為同事已舉報,但最終沒有人舉報,可否構成合理辯解?

A  需真誠及合理地相信確認同事已舉報,否則應自行舉報,原則為「報多好過報少」; 社署表格會讓機構,同時填寫多名舉報者。

Q  如上司不想舉報者舉報,應如何處理?

A  上司將會「同罪論定」,最高監禁3個月及罰款5萬元。法例亦會保障舉報者,包括舉報並不違反該行業的專業守則。

Q   法例會否設追溯期?

A   追溯期為法例生效當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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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展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