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極判決】查冊作報道虛假陳述罪成 終院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發布時間: 2023/06/05 10:13
最後更新: 2023/06/05 17:09
港台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於調查元朗7.21事件而作車輛查冊,被裁定2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早前被高院駁回定罪上訴後,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法官今(5日)頒下判詞,指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故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外,而「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項」一詞既不清晰也不明確,考慮到媒體和新聞機構申請及獲發證明書的數量,作爲記者的上訴人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其新聞工作用途包含在「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内,故推斷上訴人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對其造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終院裁定蔡未有作虛假陳述,一致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蔡的兩項定罪及擱置刑罰。
上訴人蔡玉玲,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控罪指蔡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1輛私家車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虛假表示申請書以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蔡玉玲於庭外表示是次裁決結果對業界及所有記者都是喜訊,亦清晰指出言論及新聞自由受到憲法保護,是對業界的一種鼓舞,又指過去一段時間屬十分困難的日子,業界均受到不同挑戰。蔡又指,得知裁決後感到開心,「好耐無遇過一件開心嘅事」,又指被捕至今已經歷30個月,希望是次案例不會影響日後的新聞調查。
法官於判詞指,上訴人早前提出兩項爭議,包括《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下稱規例)第4(2)條,運輸署署長能否就申請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為由,拒絕批出提供有關證明書;以及在署方拒絕批出申請證明書下,如何詮釋「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項」,如是否包括申請人就涉及「在道路上使用車輛」而進行的新聞調查。
法官又指,在車輛登記簿中包括註冊車主姓名、住址等資料。若署長沒有權拒批證明書,規例將無法保護登記簿內的資料,如可透過查冊而促成性騷擾及勒索等罪行發生。
法官續指,故此署長本身有責任保護車輛登記冊入的資料,並將濫用資料的風險降至最低。法官又指,規例中的「須」(shall)並非爭辯之處,而且「須」或未有強制性,故法官拒絕接受署長沒有權拒批證明書之說法。
法官指,上訴人以「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項」作查冊的陳述並非虛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項」一詞既不清晰也不明確,可理解為與交通及運輸事項有關的其他活動,而且言論及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故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上述陳述之外。
法官又指,下級法院推斷上訴人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對上訴人造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法官考慮到媒體及新聞機構申請並獲發的證明書數量,上訴人作為記者或真誠地相信其新聞工作用途包括在上述陳述內,遂一致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上訴人的兩項定罪,擱置刑罰。
蔡早前不服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被駁回,其後向終審法院申上訴許可獲批,終院早前展開聆訊。蔡一方早前陳詞指,相關規例欠缺字眼支持,故未能賦權運輸署署長拒批證明書,又指蔡曾在節目中展示她於網上申請相關證明書,反映蔡並非明知而作虛假陳述。
律政司一方則指,調查報道並不在交通及運輸事宜之內,另確認若涉及警方調查,或是事故傷者則可以查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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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