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極上訴】岑子杰同性婚姻不獲承認 終院裁定部分上訴得直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09/05 14:57

最後更新: 2023/09/05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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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岑子杰。(資料圖片)

正就初選案被還押的民間人權陣線前召集人岑子杰,早前不滿政府拒絕承認他與同性伴侶在美國的同性婚姻,先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及提出上訴均被判敗訴,岑早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今(5日)頒下判詞,一致裁定憲法及條例所賦予的平等權只限於異性婚姻,並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終院以3對2裁定,政府未有履行其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以及未就該等承認制定適當權利和責任,違反上訴人提出的《人權法案》第14條享有的私生活權利,有關聲明頒令起計暫緩2年生效,以便政府有時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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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岑子杰,答辯人律政司司長。上訴一方提出的3個議題為,將同性伴侶被排除在婚姻制度外是否違反《人權法案》第 22 條和《基本法》第 25 條下的平等權利。其次是,香港法律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也沒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包括民事結合或註冊伴侶關係,是否違反《人權法案》第 14 條下的私生活權利或 《人權法案》第 22 條和《基本法》第 25 條所規定的平等權利。另外,香港法律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是否違反《人權法案》第 22 條和《基本法》第 25 條下的平等權利。

終院一致均同意《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所保證和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由於在香港法例下上訴人並沒有法律能力締結同性婚姻,上訴人根據《基本法》25條及《人權法案》第22條所賦予的平等權,辯稱其外地同性婚姻須在香港獲得承認的說法,實是等同上訴人在香港並沒有法律能力締結同性婚姻提出挑戰,終院拒絕接納說法。

有關政府沒有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裁定得直。判詞指,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認框架,以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及獲取合法性的身分認同,免至令他們覺得自己低人一等,並且感到他們這種關係不值得獲得承認。

3名法官同意《人權法案》第14條所闡述的私生活權利適用於本案,並認同同性伴侶在日常私生活中所遇到的實際困難,以及他們在司法覆核法律程序中成為公眾關注焦點以致承受各種壓力、不確定性及法律費用,以致私生活受到侵害和干預。3名法官認為,政府決定所須擬定的法律承認框架內,應包含甚麼權利和責任方面是享有彈性的酌情空間,當中包括為確立法律框架以承認和界定同性伴侶關係所須的「核心」權利,藉以為該關係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惟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林文瀚則持不同意見,認為上訴人提出以平等權理據,實質上等同於以另一個名稱爭取同性婚姻。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締約國是否有責任制定法例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一事從沒作出任何評論,並且在香港沒有制定法例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一事上,也從沒提出任何批評或評論。因此,從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角度來看,並沒施加該等積極義務。首席法官張舉能裁定,對同性伴侶關係不作承認的做法,並不構成對私生活的干預。至於同性伴侶需訴諸法院,才能享有該等權利和利益,法官認為這並不構成干預,《人權法案》第14條亦沒有施加予政府或立法機關積極義務,保障個人能全面地享受私生活權利。

常任法官林文瀚認為,不斷對同性伴侶施加要求或規定要他們就證實其同性伴侶關係透露其私隱資料,是一種任意的干預,而政府有責任就此提供保障。惟法官無法認同將核心權利的概念,加入作為制定法例承認同性關係的必要條件。反之,就承認關係及由該關係發展出來的實質權利,政府及立法機關應獲予廣泛的酌情權決定適當的做法。

終院最終一致駁回首兩項議題之上訴,以3對2裁定議題2上訴得直,並批予聲明,宣告政府並未履行其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得法律承認,以及未就該等承認制定適當權利和責任,違反《人權法案》第14條享有的權利,有關聲明暫緩兩年才生效,以便給予政府時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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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