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毒判囚】地產商人藏毒罪成囚22個月 法官指案底差劣出獄不久再犯

社會

發布時間: 2023/12/07 14:22

最後更新: 2023/12/07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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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商人藏毒罪成囚22個月。(資料圖片)

老牌地產商榮國企業創辦人鄒耀華之子鄒漢光,早年曾因販毒罪被判囚16年,鄒出獄後不久再犯案,被指販運毒品冰、可卡因及氯胺酮(俗稱K仔),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販毒罪不成立,兩項交替的藏毒罪成,今(7日)於高等法院被判監22個月。暫委法官指被告守法意識薄弱,過往刑事紀錄差劣,出獄後不久再犯,潛在風險相當高。

被告鄒漢光(65歲),報稱商人,原被控兩項販毒罪,控罪指他2021年4月13日,在九龍尖沙咀棉登徑5號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13.74克俗稱冰毒的晶狀固體、2.47克可卡因及內含0.22克俗稱K仔的 0.26克固體。另被控於同日在私家車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内含0.36克冰毒的1 毫升液體(俗稱冰水)。
 
被告經審訊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兩販毒罪不成立,兩項交替的藏毒罪則成立。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已婚,於2019年中在父親的公司工作。本案所涉毒品均屬被告自用,被告於2021年因不開心而再吸食毒品冰和可卡因。戒毒所報告不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戒毒所,代表律師表示被告已被還押14個月,冀法庭判處即時獲釋刑期。
 
暫委法官判刑時指,被告過往刑事紀錄差劣,被告於1975年至1981年,分別因經營賭博場所、傷人及偷竊罪被判罰款。及至1983年,被告因搶劫而被判監2年,2004年因藏毒罪被判監18個月。至2008年首次因販毒罪而被判囚4年半,及至2010年因販毒罪被判監16年。
 
被告已婚,家族從事地產發展,被告收入來源為公司顧問費及分紅。暫委法官指被告守法意識薄弱,過往刑事紀錄差劣,出獄後再濫藥,被告近年的問題源自毒癮。法官同意戒毒所報告建議,不宜判被告入戒毒所,應判處監禁。
 
暫委法官考慮到本案涉及3種毒品及份量,涉案毒品當時巿值約1萬元,被告稱屬自用。法官續指被告從事正當職業,財力相當,惟被告服刑期滿不久後再犯,潛在風險相當高,考慮整體案情及求情等因素,就兩罪共判囚22個月。
 
代表律師於判刑後申請訟費時指,曾去信要求控方撤銷販毒罪,更改為藏毒罪,並提供有關資料,提及被告個人背景及擁有豐厚身家,吸毒歷史及警誡下之招認。代表律師指,涉案毒品屬自用,部份呈乾涸形態,以此狀態難以出售,認為本案應於裁判法院可處理,毋須於高院處理。控方則指被告屬自招嫌疑,被告於人來人往的公眾地方藏有18小包毒品,具潛在巿場需求。法官聽取陳詞後,批准被告於2022年6月27日控方拒絕協商後之聆訊訟費。
 
據控方早前案情指,案發當日晚上約9時,被告於尖沙咀棉登徑下車後,到車尾擬取東西,警員巡邏時發現被告形跡可疑,遂截停搜查,於其褲袋內搜出18小包毒品,車內則搜出有5枝俗稱「冰水」毒品。被告於警誡下稱「你搜到嗰啲冰,我自己食,嗰幾枝冰水都係自己食,俾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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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