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會】黎智英等7人參與集結罪准上訴終院 律政司就組織罪被撤申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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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3/12/08 10:43

最後更新: 2023/12/08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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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於2019年8.18在維園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資料圖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等7人,涉於2019年8.18在維園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兩罪成。7人早前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7人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定罪上訴得直,撤銷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定罪及刑期則維持原判。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被拒,7人就參與罪提出之部分法律議題,則獲發上訴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

7名上訴人為黎智英(75歲)、李卓人(66歲)、吳靄儀(75歲)、梁國雄(67歲)、何秀蘭(69歲)、何俊仁(71歲)及李柱銘(84歲)。控罪指7人於2019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規《公安條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

雙方早前透過書面提出申請,律政司要求終院釐清《公安條例》下「組織」之意思,包括指揮或領導遊行之舉動會否構成控罪所指的「組織」。上訴庭則指,早於上訴判決時已處理有關議題,並已清楚指出遊行之領導者可以是組織者,惟根據本案案情,未能達致7人為組織者之裁決,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之申請。

黎智英等7人則就參與控罪申請上訴許可至終院,上訴庭認為部份法律議題,涉重大及廣泛重要性,故批出上訴終院許可證明書。有關法律議題涉及法庭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前,應否以相稱性基準作評估,包括考慮有否違反表達及集會自由之基本權利。

黎智英另就組織一罪獲撤銷申請訟費,要求律政司就審訊及上訴分別支付50%及40%訟費。律政司一方反對申請,認為黎自招嫌疑。上訴庭指雖然證據不足以支持黎為組織者,但以其知名度,以及於遊行中作為領導者,理應知悉集會屬未經批准集結,令人懷疑黎於遊行中之角色,遂不批准訟費申請。

7人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均被裁定罪成,黎智英及李卓人共被判囚12個月、梁國雄及何秀蘭分別被判監18及8個月。上訴庭其後裁定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定罪上訴得直,撤銷控罪,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則維持原判,經調整後,黎的刑期為9個月,李卓人為6個月,梁及何則為12及5個月。至於吳靄儀及何俊仁被判監12個月,李柱銘被判監11個月,均緩刑2年,3人只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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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