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林定國:制定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慣例 強調23條保障人權和堅持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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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4/01/30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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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主持「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梁偉榮攝)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30日)率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主持「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記者會。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23條立法工作中,基本法律原則有4個要點。第一,制定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每個國家都會根據自身需要,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相關數量亦不少。每個國家亦會不時審視社會及國際形勢的發展,制定新法律或修訂法律,以有效應對新的國安風險。

第二,盡早完成立法履行憲制責任。在立法 時間方面,23條立法須盡快做。林定國指,香港除面對真實的國安風險,這亦是明文規定的法律責任。23條中列明,特區應「自行」立法,既然是特區的責任,便必須盡快做。

第三,全面落實《基本法》23條「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的要求,這是基於明文規定的法律責任。當中有數項條文最為關鍵。第一,「528決定」的第四條列明,香港特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維護國家安全的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第二,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第二款重申,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第三款規定行政、立法、施法機關,應當依據香港國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第三,香港國家法第七條要求特區,盡早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基本法》第23條規定特區要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立法原意是要求特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這亦是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

林定國表示,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完整管用,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23條立法必須做到以下3點。第一,香港國安法直接涵蓋《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其中2類行為,即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雖特區無須就這兩類罪行進行本地立法,但有責任立法禁止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第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法律和普通法制度,必須要與香港國安法緊密銜接、兼容、互補,形成一個有效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第三,是次立法亦須提供機制,有效落實和執行香港國安法,以及基本法23條的本地法例,包括完善執法權利、權力,及完善訴訟程序。

林定國續指,第四大點是保障人權和堅持法治,他強調在整個23條立法工作中,特別重視保障人權和堅持法治的原則。《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保障香港居民和香港其他人享有的基本其他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第四條亦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要尊重和保障人權,所以當局必定有確保,23條立法是符合保障人權的國際標準。

在保障人權的同時,林定國指大家亦必須要明白,大部分的權利和自由都並非是絕對的權利和自由,例如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都可因保障國家安全等正當理由,而根據法律,受到必要的限制。另外,香港國安法第二條亦訂明,任何人行使權利和自由,都不得違背《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即說明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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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穎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