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暴動】涉闖會議廳王宗堯等4人暴動罪成 14名被告押後至3.16判刑
發布時間: 2024/02/01 10:27
最後更新: 2024/02/01 18:58
藝人王宗堯、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及民間集會發言人劉頴匡等共13人,以及初選案被告鄒家成,涉於2019年7月1日進入立法會會議廳,被控暴動罪及進入會議廳罪,鄒、劉、孫等8人承認暴動罪。藝人王宗堯等共6人不認罪受審,今(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裁決,王等4人被裁定暴動罪成,2名學生及網媒記者被裁定暴動罪脫,但進入會議廳罪成,准保釋候判。法官押後至2月聽取求情,14名被告押後至3月16日判刑,除兩名暴動罪脫罪記者外,其餘被告還押候判。
本案為區域法院案件,今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13名被告為黃家豪(22歲,學生)、羅樂生(21歲,廚師)、何俊諺(23歲,運輸工人)、畢慧芬(26歲,無業)、孫曉嵐(25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3歲,無業)、馬啟聰(32歲,記者)、王宗堯(43歲,藝人)、沈鏡樂(25歲,地盤工人)、劉頴匡(28歲)、吳志勇(28歲)、范俊文(30歲)及林錦均(27歲,無業)。47人初選案被告鄒家成(26歲)早前已承認暴動罪。
羅、畢、孫、潘、沈、劉及范共7人早前承認1項暴動罪;畢、王及吳另承認1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除畢外,其餘承認暴動罪的被告就此罪獲存檔法庭。
受審被告中,時任城大編委黃家豪和《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但進入會議廳範圍罪成。餘下4人包括藝人王宗堯、何俊諺、林錦均及吳志勇均暴動罪成,林另被裁定刑毁罪成。
暫委法官李志豪於判詞指,被告王宗堯雖稱當時要交充電器給記者,但王當日已知悉立法會已被示威者破壞和佔領,警方亦擬清場,他沒必要以身犯險進入立法會。當王入內後,有多次機會交充電器予記者,王卻沒有那樣做。
法官批評王的證供不盡不實,只是為他在立法會出現砌詞和編藉口。法官指,王在會議廳內曾與1名衣著非記者,可能是示威者的男子交談,離開會議廳時又毅然回頭,擁抱1名戴黃頭盔的黑衣示威者,並拍他膊頭,法官指王明顯是表達支持和鼓勵,明顯有意進入立法會參與暴動。法官又提到沒忽略王是藝人,可憑知名度引起示威者注意,但無論他是藝人抑或普通人,知名度高低也好,王在暴動現場出現已屬促成、協助或鼓勵暴動。
至於脫暴動罪的記者黃家豪和馬啟聰,法官指兩人在庭上詳述採訪情形,由在立法會外至進入會議廳後,2人一直在拍攝或直播,並有當時所拍攝的照片和影片佐證,而控方亦不爭議兩被告當時在採訪。法官指,兩人沒有其他行為協助或支持暴動,不能否定兩人拍攝採訪的說法是真確的,裁定兩人暴動罪不成立。
至於兩人進入會議廳範圍罪,法官指紅色警示提及「所有人必須撤離」,記者不能抽離其中。黃在會議廳用手按平被示威者撕毁的《基本法》小冊子再拍攝,案發現場物品明顯屬警方調查方向,黃沒必要亦不應觸摸,其行為屬不守秩序,並指記者採訪並非全無限制。至於馬雖沒有不守秩序行為,但法官不接納馬對立法會已發出紅色警示和撤離一事不知情,故裁定罪成。
其餘3名暴動罪成的被告,法官指吳志勇雖無破壞行為,但他加入示威者討論去留,明顯有參與暴動的意圖。被告林錦均承認用鐵馬破壞法會大門玻璃,玻璃損毁嚴重,林無疑是走在最前線的暴動者一員,會議廳內檢獲的1個自製金屬盾牌有其掌紋。
有輕度智障的被告何俊諺,辯方在審訊時傳召的精神科專家指何於2016年曾出現幻聽,停用某種藥物後或出現幻聽的戒斷症狀。法官指,由2016年至案發前4天,控方專家均未曾診斷過被告有幻聽,案中亦沒有證據指何是受幻聽影響,才進入立法會及作出有關行為。法官指,何在會議廳內撥倒時任特首林鄭月娥的肖像畫,似在表達其不滿及以此發洩,舉動更能挑起示威者情緒,讓暴動可持續下去。至於進入會議廳範圍罪,法官指控方未能證明何知道紅色警示,但因何的行為已構成不守秩序,故裁定罪成。
法官押後至2月6日聽取其中6名被告求情,同月21日則聽取被告王宗堯及鄒家成等共8人求情,除脫暴動罪的兩名被告,其餘被告均須還押。法官另應辯方要求,為被告何俊諺索取2份精神科報告,以評估何是否適合判處醫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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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