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覆核】被指fb發不當帖文遭革職 官中教師申覆核勝訴撤革職決定

社會

撰文: 梁錦麟

發布時間: 2024/04/26 17:59

最後更新: 2024/04/26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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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立中學女教師疑於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於個人fb發布不恰當帖文,內容涉及粗言穢語及針對警方之言論,調查委員會裁定教師行為不當,並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處罰。女教師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局方革職決定不合理。法官今(26日)頒下判詞撤銷革職決定,質疑革職決定並非唯一合適的懲罰,指申請人事發前25年來未有作出不當行為,沒有證據顯示相關Facebook貼文亦影響到申請人的教學及校內學生。

申請人譚玉芬,答辯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法官於書面判詞指,與數名朋友於家中聊天,與數周內在有幾百名「朋友」的Facebook專頁上發布大量貼文,兩者之間有著天壤之別,而本案與後者情況有關。

法官指,就早前申請人爭議相關決定是否侵犯言論自由而言,法官認為雖然言論自由是重要權利,但申請人難以爭辯Facebook貼文屬參與政治言論或就公共利益問題作討論, 調查委員會和局長具有相關經驗、專業知識和專業判斷管理公務員教師。

法官續指,申請人指革職決定具壓迫性,使申請人的權利受到不必要的侵犯。法官質疑革職決定何以是唯一合適的懲罰,指強制性退休亦似乎是另一個合適的懲罰。

法官指,申請人在作出不當行為前的25年任教時間前,未有作出不當行為,亦累積了大量福利。以申請人年齡而言,相信難以再擔任新的工作,更遑論再重新積累退休金。此外,沒有證據顯示相關Facebook貼文影響到申請人的教學及校內學生,法官遂裁定以上覆核理由成立,頒令撤銷革職決定。

申請一方早前陳詞指,帖文內容只屬諷刺,而非指向特定警員,當中亦不涉煽動暴力,反之是譴責過份暴力。至於「CLS」則是YouTube 常用語「Comment、Like、Share」(留言、讚好、分享)。申請一方質疑局方就帖文內容之詮釋,作出革職決定亦沒有解釋理由,直至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後,才透過誓章交代,申請一方認為局方決定並不合理及不合比例。

律政司一方則指,2019年中期間,香港正值於社會事件期間,局方曾向老師發出書面提示,須就當時的社會事件持中立態度,避免於社交媒體發表意見。律政司一方認為申請人可以較溫和及合法方式表達,因此調查委員會裁定及局方之決定並非不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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