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火警|消防隊目虛報火警3罪成候判 官斥虛報浪費人力物力

社會

撰文: 陳曉欣

發布時間: 2024/05/24 17:14

最後更新: 2024/05/24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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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目涉虛報火警罪成還押候判。資料圖片

45歲消防隊目涉虛報醫院響火警鐘、有人困𨋢及企跳,被控虛假火警警報及浪費警力等4罪。隊目否認控罪,今(2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虛假火警警報罪成立。裁判官指被告虛報浪費大量人力物力,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被告還押至6月7日判刑。

被告劉浩殷(45歲,消防隊目)被控於 2023年5月17日,在香港向筲箕灣消防局虛報,聲稱東區醫院的火警警報被啟動;同日再向同一消防局虛報有人被困於筲箕灣一幢住宅大樓內升降機,及有人從筲箕灣一商場躍下。

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指,根據電訊商證人證供,裁定被告是3次致電消防處內部電話作出舉報的人。被告在3通電話均沒有提供確實地點,亦拒絕留下聯絡方式,若被告真誠希望消防員到場處理,應盡力提供確實地點,並留下聯絡電話供消防員緊急查詢之用。

裁判官續指,控方案情顯示消防員到場後均證實3宗舉報均沒有發生或曾經發生響火警鐘、有人困𨋢或有人企跳,裁定被告3項虛報火警罪成,惟因控方未能證明有人企跳如何浪費警力,裁定此罪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被告因案件失去工作,希望法庭判處緩刑。裁判官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出於甚麼動機犯案,但被告在1小時內3度舉報,必然沒有良好動機,事件中浪費大量人力物力,以被告的經驗必然知道會導致相關結果,有消防員疲於奔命,另有消防員須跨區處理舉報。

裁判官指,被告的行為令消防處調派寶貴資源,影響有需要消防服務的市民,亦影響消務員辛苦建立的聲譽。裁判官強調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被告還押至6月7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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