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刑期|涉駕消防車撞斃單車漢 消防隊目囚4周覆核刑期被拒
撰文: 梁錦麟
發布時間: 2024/05/27 16:49
最後更新: 2024/05/28 00:31
現年57歲的退休消防隊目疑於2020年完成攀山拯救任務後,於西貢駕駛消防車時,撞死1名騎單車六旬外藉漢。消防隊目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被判囚4周,今(27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申請刑期覆核。裁判官指,判刑時不能忽略死者家屬的委屈及困苦,於嚴重的不小心駕駛案中,判處短時間監禁是合適的,強調法庭有責任阻嚇不負責任的駕駛者,遂拒絕申請,維持原判。
被告姚志明(57歲),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不小心駕駛罪罪成,事發於2020年12月6日,被告在香港西貢西貢公路近白沙灣教堂公廁,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消防車;被告在開審前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不獲控方接受。
辯方表示,早前替被告索取的進一步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本案仍不適合社會服務令處理。辯方指,接受早前判處的4周監禁為合適,但希望法庭考慮案情、被告沒有交通紀錄及案底、被告工作態度良好,以及被告已還押4周等,希望法庭以緩刑處理本案。
裁判官指,辯方早前申請覆核時曾傳召消防處福利官作供,指被告家人現時以市價租住消防員宿舍,若被告被判刑後,將不能以公務員配額申請公屋。
裁判官指,判刑時不能忽略死者家屬的委屈及困苦,在嚴重的不小心駕駛案中,判處短時間的監禁是合適的,而公務員犯案被判刑後失去福利,必須會對其家人造成影響,法庭有責任阻嚇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拒絕申請,維持原判。
裁判官早前判刑指,本案造成一人喪生,死者家屬必然受到一生失去摯愛的遺憾。裁判官又指,被告家人在被告判監後未能繼續居於宿舍則不是考慮之內,而被告於案中只顧望住車前,但未有望到更前,釀成意外,監禁無可避免。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有正面人格、沒有駕駛交通紀錄等,判監4星期,停牌12個月,以及接受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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