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得直|23歲女生暴動脫罪 律政司上訴獲批發還重新處理
撰文: 梁錦麟
發布時間: 2024/06/07 17:49
最後更新: 2024/06/07 18:12
23歲女生涉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參與暴動,以及管有鐳射筆,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申請上訴,案件今(7日)於上訴庭進行聆訊。法官聽罷陳詞後,決定將暴動罪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處理,並排期於8月1日於區域法院提訊,另駁回律政司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上訴。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湯嘉欣(23歲,學生),湯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暴動罪及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控罪指,湯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一帶參與暴動,以及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律政司一方今先播放涉案片段,並指湯當日被捕時身上有示威者的常見裝備,包括防毒面具、行山杖,以及護膝等,其身處位置亦是示威者的逃走路線內。律政司一方又指,原審法官忽視了裝備的重要性及示威者逃跑路線,故唯一的合理推論是被告參與暴動。
答辯一方則指,湯並未有承認背囊內的物品屬於自己,而原審法官亦已作出裁決。上訴庭法官則指。湯於灣仔道被捕,與案發的軒尼詩道屬平排道路,亦有逾百人往灣仔道方向逃走,而答辯人身上管有防毒面具等防護裝備,明顯是得悉與警方有肢體衝突。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將暴動罪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處理,並排期於8月1日於區域法院提訊,另駁回律政司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上訴。湯准以現金1萬元保釋,其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居住在報稱地址,以及每月報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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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