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極敗訴︱涉公園槍殺姨舅謀殺罪成囚終身 女保鑣上訴終院被駁回
撰文: 林育慧
發布時間: 2024/06/12 10:47
最後更新: 2024/06/12 13:15
2018年鰂魚涌公園槍殺案,任職保鑣的49歲女子詹心桀疑因不滿姨舅遲遲未處理外婆遺下之物業,未能於其母親去世前分配得益而動殺機,早年被裁定謀殺等4罪成,判囚終身。詹早前就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今(12日)頒下判詞,一致駁回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上訴人詹心桀(49歲),被控於2018年6月26日及27日,在香港謀殺二姨詹少芬(80歲)及四舅父詹鎮基(62歲),並於6月26日在太古城道鰂魚涌公園,意圖使二舅父詹前駒(75歲)及三姨詹小慧(65歲)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向他們射擊。上訴人於2021年被裁定2項謀殺及2項有意圖而射擊罪成,判囚終身。
上訴一方早前於上訴庭挑戰《殺人罪行條例》第3(2)條,質疑將減責神志失常的舉證責任放在被告一方的合憲性,上訴庭駁回定罪許可申請。
終院於判詞指出,上訴人提出之法律議題為,該條例是否損害憲法保障的無罪推定權利。終院裁定,減責神志失常只在控方成功證明被告人具意圖非法殺人後才被提出,局部免責辯護並不影響構成謀殺罪元素,故不觸及或損害無罪推定權利,只屬減輕罪責的求情因素,用以避免謀殺罪罪名成立時被判終身監禁。
終院認為,被告人引用減責神志失常作辯護理由時,已不再被推定為無罪。被告人提出以此作爲辯護理由前,被告人要求控方證明謀殺罪元素時,早已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
終院裁定,被告人是否患有神志失常屬個人事宜,要求控方證明其有否神志失常,將可能面對不少實際困難,包括有關辯護理由屬主觀性質,陪審團於日常生活並非有精神紊亂及其影響之經驗;控方不可強迫被告人進行任何醫療檢驗;以及控辯雙方在證據披露責任上的差異,因此一致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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