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首案|被告李家田警誡稱行動涉槍 因有危險不欲參與

社會

撰文: 陳曉欣

發布時間: 2024/06/12 15:27

最後更新: 2024/06/12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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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警員楊立隆否認曾恐嚇被告李家田。陳曉欣攝

「屠龍小隊」等人涉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路線放置炸彈及殺警等,7名男女首被控《反恐條例》一案今(12日)於高院續審。控方續播放被告李家田的錄影會面影片,李警誡下稱,他認為12月8日的行動有槍有危險,他沒想過參與行動,亦沒在行動前夕集合聽取細節。李又稱保管1枝槍約1個多星期,放在斜孭袋內隨身攜帶。辯方指,李被捕時因遭警員以「水刑」方式等施襲約半小時才作出招認,警員否認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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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案件由陪審團審理。

控方傳召今續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偵緝警員楊立隆作供,楊為拘捕李家田及為李進行警誡錄影會面的警員。

庭上播放李家田在2020年6月11日進行之錄影會面影片。李稱,在西貢試槍當天,他、吳智鴻及一名身材高瘦、「乸乸哋」的男子曾試槍,李形容該男子當時戴著口罩,李估計對方30歲以下。

李稱試槍後,吳稱黃振強向他索取槍,吳遂將約15粒子彈放入一枝槍的彈匣,用膠袋載著交給李。李其後將槍放在一個斜孭袋裏,隨身攜帶約一個多星期。李稱於保管期間沒用過槍,及後吳稱想取回槍以防身,他相約吳在新蒲崗還槍。

李指,Healer(控方指為黃振強)得知吳要求還槍時曾表示「唔好」,李憶述黃大概指「唔會攞得返把槍」,而黃叫他保管槍,可能因為可能只有他願意。

李稱保管槍期間,黃在11月底一次小隊飯聚時,首次提到小隊會引誘警察到大馬路,然後有人會開槍射警員,當時未提及日期,李相信吳智鴻一方會負責開槍。警員問及,李當時有否打算依照黃的說法行事,李稱「冇,危險,開槍喎」。

李續稱,黃在12月7日私訊說晚上會在灣仔一單位談及翌日的行動細節,李當晚在酒吧消遣沒出席。李向警員解釋,他不想參與12月8日的行動,故沒有前往灣仔單位集合。李稱,12月8日當天他睡到下午才醒來,看新聞得知灣仔單位的人已被捕。

代表李家田的大律師盤問時,展示黃振強的傷勢照片,問及楊有否獲告知黃曾向警察投訴課投訴,有人說「以後打都唔好打得咁緊要」、「打都唔好留痕跡」,楊表示沒有。

辯方指出李在家中被捕的案情指,楊等5名警員入屋後,警員將李鎖上手扣並反鎖背後,李坐在電腦椅上被推入廁所,有警員掌摑李問他「枝槍喺邊?」,李反問「咩槍呀?」。

辯方續指,李又遭警員用毛巾蓋面射水行使「水刑」至險些窒息,又被拳打腳踢。有警長稱只是想找回槍,「因為依家唔對數」、「依家我哋俾機會你,黃振強已經篤到你應一應,你講咗我哋就淨係告你枝槍,如果唔係你就大鑊」等,李均回應「冇」。

辯方又指,楊曾扯李的頭髮,問李「你係咪想玩滾水淥啫啫?」;警長將手槍放在李的手心上,恐嚇槍上有李的指紋,可以說李搶槍,「喺度開槍啪咗你都仲得」。李回答槍不在他處,在吳那裏。有警員展示一張相稱「呢個乸乸哋嘅係賴振邦,有同你哋一齊行山㗎嘛,一定要記住佢」。

辯方指出,警方從未宣布拘捕或警誡李,李亦沒看過搜查令,李是在威迫利誘下才簽署確認相關招認及解鎖手機。楊一概否認上述說法,但同意其隊伍當天在李的家中逗留了約8小時。

辯方再指出,李被押往警署後被要求記住一份稿,內容大致是黃振強是「屠龍」隊長,李是隊員,花名是「檸檬」。「鴻仔」給了槍李,李與「小熊」曾一同試槍和試炸彈,李在行山時見過賴振邦。楊否認說法。

聆訊明(13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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