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案|7名前職員涉未制止他人虐兒 5人罪成2人脫罪准保釋候懲

社會

撰文: 梁錦麟

發布時間: 2024/07/05 16:22

最後更新: 2024/07/05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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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童樂居虐兒案7名前職員,涉襲擊兒童或目擊他人施襲但沒制止,涉及至少9名兒童,7人早前否認共13項虐兒罪,今(5日)於區域法院裁決。3名被告全數罪成,2名被告全數罪脫,另2名被告部分罪成。法官於判詞指,當時有職員拍打男童的動作十分突然,是在電光火石間,故不肯定2名脫罪被告有否清楚看到他們動作,裁定兩人各1項虐兒罪脫;除23歲女被告外,其餘被定罪的被告獲准保釋至8月7日求情。

7名被告為黃潔瑩(26歲)、陳綺雯(51歲)、鄧月媛(53歲)、梁曉彤(29歲)、梁善儀(53歲)、關佩華(51歲)及陳信興(59歲),早前否認共13項虐兒罪。事發於2021年10月至12月,涉及至少9名受襲兒童。

經審訊後,黃潔瑩被裁定1項虐兒罪成;陳綺雯1項虐兒罪脫;鄧月媛3項虐兒罪成,1項虐兒罪脫;梁曉彤2項虐兒罪成;梁善儀1項虐兒罪成;關佩華1項虐兒罪脫;陳信興1項虐兒罪成,2項虐兒罪脫;關一方表示有訟費申請,除黃外,其餘被定罪的被告獲准保釋至8月7日求情。

法官於裁決理由書指,黃潔瑩供稱由於注意力只在男童L情緒上,未有留意L遭職員拍打。法官認為黃的說法砌詞狡辯,指3人的距離拉近,肯定黃能清楚看到L被大力拍打,裁定罪成。至於陳綺雯及關佩華,法官認為當時2名職員各自拍打男童F及T的動作十分突然,是在電光火石間,故不肯定兩人有否清楚看到2名職員動作,裁定各1項虐兒罪脫。

法官續指,鄧月媛於職員拍打女童AC頭部時,曾狀似回頭望向門口,故不肯定鄧有否看到經過,裁定虐兒罪脫。至於鄧另被控的3項虐兒罪,由於當時職員表現凶惡,施襲的動作大,加上鄧曾與對方交談等,故裁定罪成。

法官指,梁曉彤作供時形容職員向男童E「拉」和「放手」是不準確,從片段可見,該職員動作有如「掟」E在軟墊上,認為梁是故意忽略E。此外,法官亦指梁稱沒有看到職員用書拍女童O的頭是在砌詞狡辯,又指梁稱曾隔紙巾掌摑O是示意O坐下的說法是自圓其說,裁定兩罪成。

法官指,梁善儀在眼見職員接二連三打E下,再拿起衣架指向E的頸上,狀似指嚇E,該職員其後亦再打E,法官認為兩人行為的共同意圖就是虐待E。

法官裁定肯定陳信興看到男童AG被鞋擊中,但陳未能預計職員再把鞋拾起,擲向男童F。法官認為,當另一名職員掌摑另一名兒童後,陳曾短時間三度檢查該兒童,故陳並非故意忽略該兒童,裁定陳2項虐兒罪脫,1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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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