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黎智英申3罪裁定表證不成立 指控方未有證明黎於國安法後持續串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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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梁錦麟

發布時間: 2024/07/24 13:33

最後更新: 2024/07/24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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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申3罪裁定表證不成立,指控方未有證明黎於國安法後持續串謀。(資料圖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港區國安法》,黎及《蘋果日報》(下稱《蘋果》) 3間公司否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等共3罪,案件今(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續審。黎一方要求法庭裁定3項控罪表證不成立,代表律師提出申請時指,報章內含不同觀點,亦是社會上的第四權,擁有監察政府的權力,法庭處理涉及傳媒的煽動案時,應考慮不同的角度。黎一方又指,黎或與他人曾達成協議進行某些事,但前提是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黎於《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串謀。法官聽罷陳詞後,押後明(25日)早宣布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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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今踏入第91天審訊,黎一方申請3項控罪毋須答辯,並進行中段陳詞,至於《蘋果》 3間公司早前則表明不會加入申請。

被告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陳詞,彭指《蘋果》屬一份報章,報章內包含不同觀點,又指報章亦是社會上的第四權,擁有監察政府的權力,亦有知會公眾不同觀點的職能。

彭續指,報章有責任引起大眾對議題的關注,保障公眾利益,並強調在言論自由下,每個人都應有享有對各個議題發表意見的自由。彭強調法庭處理涉及傳媒的煽動案時,應考慮不同角度。

彭又指,串謀的控罪元素包括非法行為或手段,故在欠缺「非法」的元素下,串謀只會是一份協議。彭又指,黎或與他人曾達成協議進行某些事,但前提是在合法的情況下進行,彭強調沒有證據證明黎於《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有持續串謀。

法官李運騰則質疑指,涉案的串謀是由《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已持續邀請外國實際制裁,情況將會如何,又指控方的指控是黎等人的串謀是持續至《港區國安法》生效之後。

彭則指出,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並未有證據證明本案最初的協議仍然繼續,而且無論是有新的協議出現,或是延續舊的協議,控方於本案中均未有證明。

彭又指,《蘋果》於《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曾向法律界人士諮詢如何才不會違反《港區國安法》,《蘋果》高層亦曾就《港區國安法》成立應變委員會,部分《蘋果》文章亦有下架,種種跡象均顯示涉案串謀作為未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持續。彭指,至於黎在訪談節目及文章所發表的內容僅屬評論,情況有如茶餐廳的討論。

控方則指,黎等人的公開行為(overt act)足以證明涉案串謀作為有持續進行,從犯證人的證供亦可以反映當中的協調並未有改變。控方又指,從犯證人陳梓華與黎曾於《港區國安法》即將生效前會面,當時各人理應得悉《港區國安法》將會生效,惟黎仍要求陳繼續游說外國實施制裁。法官聽罷陳詞後,押後至明(25日)早宣布判決。

被告為黎智英(76歲)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同被控1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1項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黎獨自被控1項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1項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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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