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案|涉推開敲打至少4名幼童頭部 23歲前職員虐兒等6罪成官斥砌詞狡辯

社會

撰文: 梁錦麟

發布時間: 9 小時前

最後更新: 7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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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會轄下的童樂居。(陳麗娜攝)

童樂居虐兒事件先後34名女職員被控虐兒罪,23歲前幼兒工作員涉敲打2歲女童頭部,並推開及拍打1至3歲幼童。前職員早前承認5項虐兒罪,另否認6項虐兒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共涉及至少8名兒童,經審訊後,今(2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4項虐兒罪成,2項普通襲擊交替控罪成。法官裁決時指,被告砌詞狡辯,其供詞與片段不符,認為被告強詞奪理。被告須還押至8月7日,屆時法官聽取求情。

被告黃潔瑩(23歲)被控11項虐兒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作為交替控罪。被告早前承認5項虐兒罪,涉及至少4名幼童,另否認6項虐兒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涉及至少4名兒童,涉案幼童年約1至3歲。事發於2021年9月22日至12月17日期間,案發地點為旺角童樂居。

法官於書面裁決理由書指,從片段顯示,被告在不足3歲的幼童X及Y觸摸太陽傘杆時,拍打X的左臂及Y的頭,兩人均差點失去平衡而向後退。惟即使被告是故意襲擊X和Y,其作為沒有導致他們遭受不必要的苦楚,最多只會造成輕微驚嚇或心理焦慮,裁定2項虐兒罪脫。

然而,法官並不認為被告對X及Y作出的行為是出於保護他們,被告稱只是不想X和Y玩弄太陽傘的杆,被告是有意圖分別對X和Y使用非法武力,其行為具侵犯性,遂裁定2項虐兒罪的交替控罪,即普通襲擊罪罪成。

法官又指,被告的供詞與片段不符,認為被告強詞奪理,拒絕接納她聲稱為3歲男童A 「𢯎腳底」的行為,又指若被告推開3歲男童D的目的是以免他撞向搖搖馬的角,最安全的做法便是抱起D,而非用手推開他的胸膛等,認為被告是在砌詞狡辯。

法官續指,被告在幼兒教育方面具備一定學識和經驗,必然知道連續6次用如此力度敲打2歲女童H的頭,會令H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法官又指,被告同意當時有意識推開1歲男童R等,並供稱這是出於保護R,惟法官認為即使被告認為太陽傘可能潛在風險,並希望R離開太陽傘, 惟被告是知道其行為相當可能導致R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法官考慮所有因素後,遂裁定被告4項虐兒罪成,被告須還押至8月7日,屆時進行求情。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被告於2018年入職童樂居擔任幼兒工作員。被告分別以拳頭敲打及拍打幼童頭部,並以拍打手腳和推跌等方式向幼童施襲,事發地點包括活動室、睡房和遊樂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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