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首案|辯方陳詞指屠龍隊長大話連篇 或為減刑誇大其他被告參與程度

社會

撰文: 陳曉欣

發布時間: 2024/08/06 18:08

最後更新: 2024/08/07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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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涉計劃殺警及放置炸彈,辯方今開始結案陳詞。資料圖片

「屠龍小隊」等人涉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於民陣遊行路線放置炸彈及殺警,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辯方(6日)今起結案陳詞。代表張俊富的大律師陳詞指,屠龍隊長黃振強的證供不盡不實,不能排除黃為了獲得百萬資助而向隊友隱瞞殺警計畫,並為了減刑誇大其他被告參與度。大律師指,屠龍成員即使勇武,亦不會不知道炸彈和槍手位置便參加計畫,加上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知悉計畫, 陪審團應裁定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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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案件由陪審團審理。

代表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陳詞指,串謀謀殺罪須證明殺人意圖,張俊富沒有作供,陪審團不應作不利推論,並須獨立考慮針對每名被告的證據。

就屠龍隊長黃振強的供詞,李指其供詞充滿疑點,除了「貪威識食」外,黃還是機會主義者,言行不一,欺騙隊友,欺騙感情。李指,黃作供時閃縮迴避,「大話一個冚一個」,難以得知黃何時說真話,何時說假話。黃作為控方證人,固然希望藉作供減刑,或有誘因「加鹽加醋」,誇大其他被告的參與度,增加入罪機會。

李指,黃在盤問下承認其認罪案情部分不符事實,例如台灣軍訓其實與12月8日計劃無關。李指,正因為黃與控方有認罪協商,認罪後可獲存檔串謀謀殺警察罪。李質疑,黃認罪是否如他所言,有責任交代事實和良心發現,「係咪真係因為良心?」。

李續指,黃在盤問下原僅提及用屠龍經費食飯乘車買衫,不提及賭錢,至辯方展示其馬會投注紀錄才承認賭錢,但黃仍否認私吞金錢。李強調鐵證如山,隊友不知黃賭錢,「仲唔係私吞?」。李續指,黃回應未提及賭錢時更稱「我都冇話冇賭錢」,李直指黃是砌詞狡辯。黃在2019年7月至12月期間共下注逾170次,批評黃供稱忘記賭了多少錢是砌詞狡辯。

李又指,黃承認於「育龍」頻道聲稱取30粒龍心,殺30個警員作招徠,以籌更多錢預備「走佬」計劃,李指黃是誇張失實。李再舉例,據黃向Kristy的私訊,汽油彈價錢不足17元一支,遠超黃供稱的1,000元一支,「每次行動用10萬,會唔會太誇張?」,質疑黃私吞差額。

此外,黃在錄影會面透露他得知若開槍殺警後潛逃台灣,同謀者吳智鴻或會給他百多萬。李指,黃知道隊員反對殺警,因此隱瞞隊友取槍,「目的係貪呢百幾萬」,質疑有關證供陪審團應否相信。黃在錄影會面解釋因為投其所好,「向住筆錢」而問吳取槍,黃在庭上被盤問時卻稱沒印象吳說過,表示當時錄影時思緒混亂,狀態不好。李指影片顯示黃對答如流,假若他思緒混亂,又怎會說「投其所好」和 「唔想掂槍」等開脫言詞,強調很難判斷黃所言真偽莫辨。

就控方指滅龍群組提到的「20KG(公斤)」指炸彈,李稱黃同意當他提及時是指炸彈,但不肯定張俊富指甚麼,「如果20KG淨係關於炸彈,點解話唔肯定?」。李再稱,張和黃雖曾討論炸朗豪坊,但據黃證供屠龍只負責配合吳的團隊,與控方指稱張和黃商議炸朗豪坊有矛盾。李因此指,張當時是指用煙花炮竹來「炸」,而非用炸彈,與吳的炸彈計畫無關。

李引述黃在12月3日,私訊閃燈隊隊長表示下星期日(12月8日)「我要你哋full team,有煙花玩」。黃在盤問下解釋,曾經有意在12月8日用煙花爆竹「引警察」,但最後棄用此計畫。李指,黃在主問下沒這說法,私訊則吻合張俊富的指用煙花炸警。

對於黃提及第二次台灣軍訓是小隊的潛逃計畫,李指被告嚴文謙於群組問及詳情,以便他「睇下有冇時間返工 」,黃後來表示軍訓為期兩周。李質疑「仲睇有冇時間返工 ?」,走佬理應指一去不返。李稱,當黃收拾行李時,其他隊員蒙在鼓裏,黃向隊友隱瞞與吳12月8日的殺警計畫,利用完隊友便會獨自潛逃,「賣隊友豬仔」。

李稱,黃違背小隊反對殺警的共識,出於私心向吳取槍,黃明知告訴隊員12月8日會殺警後必遭反對,令黃無法拿取吳的百多萬資助;而張俊富不知道炸彈和槍手位置,李質疑會否於此情況下參加「一個咁危險嘅計畫」,即使屠龍小隊勇武,亦不會不知就裡參加計畫。李強調黃的證供不盡不實,大話連篇,強調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無罪。

聆訊明(7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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