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極上訴|涉發表煽動文字囚40月 譚得志准上訴終院明年1.10聆訊

社會

撰文: 梁錦麟

發布時間: 20 小時前

最後更新: 14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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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於2020年擺街站叫喊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1罪成,早前被判囚40個月。譚早前就煽動定罪及整體刑期提出上訴被駁回,今(14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指《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已被廢除,惟現時亦有人被檢控,反映出是次上訴並非單純是學術討論。法官聽罷陳詞後,就譚提出的2項法律爭議批出上訴許可,並訂於2025年1月10日進行聆訊。

上訴人譚得志(51歲),早前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共11項罪成,判囚40個月,事發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

上訴人提出3個議題包括,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已廢除的第9及第10條可公訴罪行,是否必須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及陪審團審理;其次是控方是否必須證明被告於煽動罪中,有意煽動第三者作出暴力或擾亂社會秩序;以及煽動罪是否因言論自由不合比例地被限制及於沒有法規下而違憲;終審庭今就首兩項議題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人同意是次爭議並不複雜,當中涉及有關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法官則表示,看不出第三項法律議題有何爭議之處,又指第二項法律議題亦要考慮當中有否合理爭辯之處。

法官問及,首項法律爭議指出《刑事罪行條例》已廢除的第9及第10條須於高院原訟庭進行審訊,當中是否應由律政司決定有否陪審團。上訴一方則指出,上訴人有權進行設有陪審團的審訊。

上訴一方又指,《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已被廢除,惟現時亦有人被檢控,這反映出是次上訴並非單純是學術討論。

律政司一方則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現已被廢除,並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3條取代,又指涉及第9及第10條的區域法院案件已完成審訊,現時等待裁決。

資料顯示,《立場新聞》煽動刊物案已於區域法院審訊完畢,案件早前重新排期至8月29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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